黔南州公积金贷款新政策

如题所述

一是加大组合贷款投放规模。加大与银行金融机构合作力度,建立资金互补互助机制,对超出贷款额度需求的,由公积金管理部门协调银行资金进行补充,紧跟市场行情,加大组合贷款投放规模,全面满足购房人需求。
二是取消贷款次数对购房提取的限制。对有过两次及两次以上公积金贷款记录且公积金贷款已结清的缴存职工家庭,再次购买住房时可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购房及偿还住房贷款。
三是适度放宽购房或还贷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家庭成员范围。子女与父母共同购买一套共有产权住房时,可以提取各自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用于补付该套住房的购房款或偿还该套住房贷款。
四是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一)延长缴存职工贷款年限。调整缴存职工贷款年限不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的规定,延长至主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男65岁;女60岁)。
(二)放宽第二次公积金贷款的时限要求。对原申请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在申请人提供结清凭证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核实确认后,即可受理第二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五是加快电子证照互通互用,减少要件免提交。通过电子证照共享方式,对公积金业务关联信息进行查询、核验,部门能共用的纸质材料全部免提交,切实为企业及群众降低办理成本、增强服务便利。
六是增设公积金“就近办”服务网点。借助公积金业务受托银行“点多面广”的优势,在受委托银行网点增设公积金服务专窗,打通公积金服务惠民“最后一公里”。
七是开展贷款缩期业务。住房公积金缴存状态正常且无逾期欠款的缴存职工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缩期业务,减少缴存职工家庭偿还贷款的利息支出。
八是扩大公积金贷款购房群体。村(社区)干部、“大学生村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四项目人员,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以上,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九是降低首付比例。缴存职工家庭购买首套自住房,首付款比例为20%。若缴存职工家庭已结清首套购房贷款,购买第二套自住房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按首付款比例20%执行。缴存职工家庭购买首套二手房自住房,首付款比例为30%;购买第二套二手房自住房,首付款比例为30%。
十是提高贷款额度。缴存职工家庭购买首套以及第二套自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40万元。
十一是放开公积金“又提又贷”限制。对缴存职工购买首套自住房的,在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保留6个月的缴存额前提下
法律依据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 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虏贷款实施细对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支持职工基本住房消费,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有效防
范和控制贷款风险,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建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颁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和中央、省、州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黔南州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贷款定义1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 ,是指黔南州住房公积金管
理中心(以下简称州公积金中心)运用住房公积金,委托受委托银行向申请且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
的,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位于黔南州行政区域内的自住住房的个人住房贷款。包括纯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中的
公积金贷款部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转商业贴息贷款(以下简称公
转商贷款)等形式的贷款。
第三条[受委托贷款银行定义]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住房公积金受委托贷款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 是指在州公
积金中心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活动中,接受州公积金中心委托,负责办理贷款发放、贷款回收等有关业务的商业银行。
第四条[中心、银行职能]州公积金中心负责黔南州公积金贷款的管理工作。经黔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州公积金中心可委托商业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的贷款业务。
州公积金中心委托商业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应订立委托协议,明确双方职责。受委托银行应当依据委托协
议和州公积金中心制定的工作规范为职工办理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并接受州公积金中心的考核和监督。
第五条[调整依据]公积金贷款发放应当符合中央、省、州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及住房保障政策要求,或依据中
央、省、州及上级部门对住房公积金的工作指示、指导意见,结合本州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政策措施。
第六条[中心职责]州公积金中心应当强化公积金贷款风险管理,保障资金安全,推动公积金贷款服务质量的提升,
创新服务模式,建立标准化服务机制。
第七条[贷款对象]凡本州行政区域内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职工(以下简称借款人) ,在本州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均可申请个人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冻结的职工,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
在本州实施异地贷款政策前提下,本州外缴存职工在本州申请个人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应提供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
积金缴存使用证明、申请贷款前6个月连续缴存公积金的证明;其他申请条件参照本州缴存职工执行。
第八条[楼盘项目合作]借款人所购房屋为新建商品房(含期房、 现房)的,该房屋所在楼盘项目应为与州公积金中
心签约合作的楼盘项目。项目合作按照县(市)属地管理原则,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属地管理部提出准入申请,属地管理
部现场勘察并核实材料无误后在业务系统中录入准入申请,报相关业务科室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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