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的诉讼时效由二年延长为三年,不要因为对法律的错误理解,丧失了诉讼时效致使自己权益受损。
具体法律法规如下:
《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而将于2017年10月1日生效的《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两年诉讼时效和三年诉讼时效如何适用和衔接,分如下几种情况:
1、《民法总则》生效的时间为2017年10月1日,也就是说三年的诉讼时效在这个日期才开始适用,在此之前仍然适用二年的诉讼时效。
2、在《民法总则》生效前已经满二年的诉讼时效的,即便没有超过三年,在《民法总则》生效后其也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不再受法律保护。例如:2015年9月30日权利被侵害,诉讼时效到2017年10月1日前已经满二年但不足三年,则诉讼时效于2017年9月30日届满,2017年10月1日后不再受法律保护。
3、权利被侵害发生在2017年10月1日前但不足两年,那么在2017年10月1日后适用三年的诉讼时效。 例如:2015年10月1日权利被侵害,诉讼时效到2017年10月1日前未满二年,则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按三年诉讼时效保护,也就是说诉讼时效于2018年10月1日届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