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例到底是不是非正式意义上的法律渊源??

如题所述

  我国是大陆法系的成文法国家,正式法律渊源不包括判例。
  我们在讨论这个话题前,应当对”非正式意义上的法律渊源“这个概念有一个明确的阐述。否则,讨论便失去了基础前提,一切也就无从谈起。
  一、在我国,特定的判例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对司法实践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定期公布的案例,对各级法院的审判实践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各级法院在实务学习也显示出判例的影响,因此,如果”非正式意义上的法律渊源“是指判例的这种影响力,那么应当承认这一客观事实的存在。
  1、需要指出的是,也并非所有的判例都有这种影响力,这里仅指最高人民法院定期公布的案例。
  2、最高人民法院定期公布的案例与英美法系中的判例有本质的区别,前者本质上是对司法实践的总结,虽然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但不是一种变相的立法行为;而后者实质上就是一种立法活动。
  二、根据法律渊源的分类,我国各级法院的判例,不是非正式渊源。
  1、正式渊源:可以从体现于国家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明确条文形式中得到的渊源,如宪法、法律、法规等,主要为制定法,即不同国家机关根据具体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
  2、非正式渊源:具有法律意义的准则和观念,这些准则和观念尚未在正式法律中得到权威性的明文体现,如正义标准、理性原则、公共政策、道德信念、社会思潮、习惯等。
根据上述关于非正式渊源的概念,在我国,各级法院的判例,仅仅是依据现有的法律规范或法律准则、原则作出的审判实践,其本身并不具有法律意义的准则和观念的性质,显然不属于非正式渊源的范畴。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3-11-30
书上一共三种表述,都记住吧1 在英美法系,判例一般是正式法律渊源2 在大陆法系,判例一般不是正式法律渊源3 正式法律渊源,包括判例3其实是有语病的,因为英美法系正式法律渊源包括判例,大陆法系的正式法律渊源不包括判例。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5-10-15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采用的是以各种制定法为主的正式的法的渊源判例则是以先前法院做出的判决作为以后法院处理类似案件依据,准确的说,判例法是与制定法想对的概念故其并不作为我国法的正式渊源
举例:在不同法系的国家中是不一样的。以目前国际上三大法系为例,英美法系是典型的判例法,即他们主要的法律渊源即法律判例,法官断案主要的依据就是以前同类型案例的认定和判决;大陆法系则主要以成文法为主,判例的作用不大,法官判案子很少援引案例;社会主义法系虽然自成体系,但从立法技术和司法实践来看,还是与大陆法系比较接近的,多用成文法,很少使用案例。但需要明确一点,当今社会,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两大法系有相互融合的趋势,英美法系国家也开始制定和适用成文法,而在大陆法系国家,虽然案例没有明确列入法律渊源,但不可否认,法官审理案件过程中,以前同类型案件和上级法院的判例,还是会对案件的审理和裁决起到影响的。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