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岗位政府单位提前解除合同,最后一月工资怎么算,下列做法对吗?

我2013年1月在银川西夏区北京西路鉴定的公益岗位,2015年12月31号到期,今年我父母小区涉及拆迁,我所在街道让我做父母工作,在拆迁协议上签字,如不签字,就不让我工作,2014年 3月24日居委会让我回家做我父母工作,给我最后一星期时间。我父母没有签字,3月29日街道通知我于4月2日之前解除劳动合同。4月2日我的工资800元打在折子上(3月份),我每月工资是1300.请问这个做法合理吗?工资给的正确吗?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第二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
(一)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
(二)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侵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
(四)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赔偿,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二)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
(三)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四)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五)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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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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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4-04-02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要有合法的理由,现在单位仅仅因为你父母不签拆迁协议就解除合同,是违法解除,你可以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或要求赔偿。
第2个回答  2014-04-02
不合理,但是合法。"公益性岗位"所领取的是补贴,不是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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