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岗被辞退怎么办

如题所述

公益性岗位被辞退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应为公益性岗位是不适用于经济补偿的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辞退员工赔偿标准如下:
1、若员工存在过错的,则可以不赔偿;
2、若员工不存在过错的,则按员工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的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补偿半个月的工资。辞退是用人单位解雇职工的一种行为,是指用人单位由于某种原因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一种强制措施;
3、非正当理由辞退
员工在工作的时候,都要签订劳动合同,既然是合同,那么里面的内容必定是双项的。在员工没有任何违规法律规定行为的情况下,开除就意味着违反劳动合同,应该按照劳动法进行赔偿。正常情况下是按照工作年限进行,一年就是一个月工资,未满一年超过六个月按照一月计算,未超过六个月按照半月计算。如果工资高于当地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三倍,则按照三倍标准支付,最高不超过十二个月;
4、特殊理由辞退
一般情况下有三种辞退理由,一是正当理由辞退,不用任何赔偿需提前告知;二是非正当理由辞退,按照月工资标准赔偿;三是特殊理由辞退,可以选择赔偿或者提前一个月告知。其中的特殊理由,主要包括劳动者因自身原因无法胜任工作,而公司也无法安排其他工作;劳动合同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劳动者能力不足,经培训或调岗仍无法改变。这个时候可以提前一个月告知,或者直接给一个月工资赔偿。
综上所述,公益性岗位是政府帮助那些通过市场竞争难以实现就业的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措施,而不是按照市场机制相互选择协商一致后确定的劳动关系。它体现的是一种公益性、临时性和过渡性的特点,政府还要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为了鼓励公益性就业岗位的发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法律依据】: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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