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报告未到期,公司让提前走人原则上不合法,属于非法解除劳动关系要双倍赔偿工资。员工递交了辞职报告,按照合同法双方应提前在一个月通知对方,如果员工递交了辞职报告说明你个人会在一个月后随时可以走人,对企业来说如果有合适的人接替工作,他以随时通知走人,但要经本人同意。
法律分析
不合法,劳动者依法提前一个月申请离职,这一个月是劳动者寻找工作,完成交接的时间,这个月的工资属于劳动者的可期待利益,在此期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仍然存在,若用人单位强行要求劳动者提前离职,则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劳动者提前向公司提出辞职,并明确了劳动关系解除之日,那在这一期限到来之前,该辞职行为并不发生法律效力,劳动合同双方依然要履行所约定的合同义务:劳动者应继续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也应继续支付其劳动报酬。也就是说,只要当事人是正式工,提前三十天书面申请离职,到了三十天后就可以走人了,不管单位让不让走,都可以走了;试用期只需要提前三天即可。如果存在非法解除劳动关系,可以主张赔偿,或者去劳动局举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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