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行政区划的沿革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5-13

清初为便于统治明代故土,仍沿用明制承宣布政使司,仅改北直隶为直隶,南直隶为江南承宣布政使司,即废除了南京为留都的地位。康熙初,改布政使司为省,因认为全国区划为十五省,其制过大,所以分湖广省为湖南、湖北两省,分江南省为江苏、安徽两省,分陕西省为陕西、甘肃两省,汉地被析为十八省。
在边疆,清朝施行与内地不同的行政区划制度,乃由中央设辖区,委派重臣,如在东北地区设奉天(盛京)、吉林、黑龙江及在外蒙古设乌里雅苏台、在新疆设伊犁5个将军辖区,在西藏、西宁设办事大臣辖区,以及由中央理藩院直接管辖的内蒙古盟旗,连同内地18省,全国共为26个政区。1884年(光绪十年)置新疆省,1887年(光绪十三年)建台湾省,1907年(光绪三十三年)改奉天、吉林、黑龙江三个将军辖区为省,加上内地18省共为23省。因1895年(光绪二十一年)清政府签订了卖国求荣的马关条约,台湾省被割让给日本,所以史称22省。清朝的22省,为中国现代省的政区划分奠定了基础。
清代省以下的各级行政区划单位基本上是沿用明制:省下辖府和直隶州,府下领散州和县。所不同的有以下几点: 增加了行政区划单位——厅。这是清代在新开发地区所设置的区划单位,有直隶厅和散厅之分,直隶厅与府、直隶州平行,直隶于省,绝大多数不领县;散厅隶属于府,与散州、县相平行,成为最基层的行政区划单位。 在元、明两代不论是直隶州,还是散州,一般均领县。在清代省辖的直隶州才领县,而府辖的州则不领县。 元、明两代的行政区划系统都是由三级和四级系统混合组成,并以省—府—州—县的四级体系为基本的系统。在清代则是三级行政区划系统,且以省—府—县和省—直隶州—县为主。 在边远辖区和省,除了在部分农业区设置府、州、县外,在内蒙古、外蒙古、新疆、青海以及东北地区,建立盟、旗行政区划单位。盟相当于内地的府,旗相当于内地的县,在西藏则设立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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