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23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巢湖市地税局征管分局原副局长杨军危险驾驶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杨军因危险驾驶罪一案被免去了巢湖市地税局征管分局副局长职务,但鉴于被告人杨军系初犯、偶犯,表现一贯良好,且驾驶的是二轮摩托车,行驶距离较短,也没有发生事故,社会危害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深,本人认罪、悔罪表现明显,巢湖市人民法院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2016年6月23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杨军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当其行驶至长江路与东塘路交叉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并将其带至合肥市第八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中心鉴定,乙醇含量为152mg/100ml,属醉酒。
巢湖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军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2017年1月24日,巢湖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宣判,判处杨军犯危险驾驶罪,免于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