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在外地下班后在老板租住的酒店酒后意外高坠死亡和老板有关系吗?

如题所述

几人一同饮酒,第二天凌晨却有一人醉酒后在酒店坠楼身亡,坠楼酒店、宴席召集者、同饮者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近期,呼和浩特市中院就审结了这样一桩案件。

2019年1月18日,高先生在清水河县举办结婚卯夜席,邀请了小徐等朋友参加。宴席结束后,高先生委托自己的哥哥负责全程陪护,将这些朋友送到提前联系的某酒店。2019年1月19日凌晨,醉酒的小徐不知出于什么原因从酒店4楼房间窗户上,用撕烂的床单做成绳子下行时不幸坠落,当场严重受伤,经市县两级医院多方抢救后,因伤势过重于1月22日不治身亡。

小徐父母因此向清水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某酒店,宴会召集者高先生,赴宴同饮者小崔、小罗、小高、小李连带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住宿费等共计860228.32元。

清水河县人民法院根据公安机关的调查材料及诉讼双方提供证据,认定某酒店系正规注册登记旅店,设施符合旅店服务业的行业规范,且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而高先生、小崔、小罗、小高、小李在小徐饮酒期间没有劝酒行为,小徐酒后又将其护送到安全的场所休息。小徐虽饮酒,但并未出现酒精过敏或丧失行为能力的情况,无需采取就医等特殊处理措施,认定高先生、小崔、小罗、小高、小李尽到了安全注意义务。故小徐父母要求某酒店、高先生、小崔、小罗、小高、小李承担侵权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小徐父母不服一审判决,向呼和浩特市中院提起上诉。呼和浩特市中院基于双方提交证据及事实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争议焦点

1、某酒店在小徐入住酒店期间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对小徐的坠楼是否具有过错或者过失,应否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2、高先生作为宴席的召集者是否尽到合理照顾义务,对小徐坠楼是否存在过错或者过失,应否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3、小崔、小罗、小高、小李作为共同宴饮人对小徐是否尽到了合理照顾义务,对小徐的死亡是否存在过错或者过失,应否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本案中,某酒店有工商登记及酒店服务系统登记,属于正规经营旅店服务的个体工商户。小徐入住的房间,门窗把手、锁扣等设备使用功能完好。在小徐入住某酒店至其出事期间,没有其他人进入小徐居住的403房间。某酒店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在小徐坠楼的事故中没有过错或者过失。小徐父母要求某酒店承担侵权责任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高先生作为宴席的召集者,在小徐饮酒后,委托自己的哥哥照顾小徐,将其护送至酒店的房间,故应当认定高先生已经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及必要的扶助。而小崔、小李、小高、小罗均与小徐为初次见面,本案中并无证据证明四人在宴饮期间对小徐有劝酒行为。同时,从小徐的尸检报告可以看出,小徐并未因饮酒发生酒精过敏或者引发其他疾病的情况发生。故应当认定小崔、小李、小高、小罗已经尽到了合理范围内的照顾义务,在小徐的坠楼事故中没有过错或者过失。小徐父母要求高先生、小崔、小李、小高、小罗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亲朋好友聚会,在饭桌上聊聊天、喝点酒,是常见的一种联络和增进感情的方式,但小酌怡情,大酌伤身,喝酒一定要把握好尺度,适可而止。同饮者彼此之间也应该做到不劝酒、不灌酒,并对过量饮酒者予以制止、劝阻。

同时,青法君也在此提醒大家,共同饮酒人彼此之间负有注意义务,若其中有人处于过量饮酒或醉酒的危险状态,则应及时通知家人,将其安全护送回家,身体不适者,一定要及时送医治疗,避免不幸发生。否则,未尽到注意义务的同饮者将会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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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11-15
如果工人在外地,下班以后老板租住的酒店里意外坠楼死亡,跟老板应该没有关系,跟酒店是有关系的,老板出人道主义,给点补偿,可以找酒店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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