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研发设备残值收入,如何账务处理

如题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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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销售样品的收入,属于销售商品取得的收入。账务处理如下:

(1)领用材料等

借:研发支出

贷:原材料等。

(2)销售研发样品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销售的样品,无需结转成本。

(3)按具体情况,将研发支出资本化或费用化

借:无形资产(管理费用)

贷:研发支出。

拓展资料:什么是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

《认定办法》所说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指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开展研发活动所形成的符合《重点领域》要求的产品(服务)所获得的收入与企业技术性收入的总和。 技术性收入主要包括:

(1)技术转让收入:指企业的技术创新成果通过技术贸易、技术转让所获得的收入;

(2)技术承包收入:包括技术项目设计、技术工程实施所获得的净收入;

(3)技术服务收入:指企业利用自己的人力、物力和数据系统等为社会和用户提供技术方案、数据处理、测试分析及其他类型的服务所获得的收入;

(4)接受委托科研收入:指企业承担社会各方面委托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及新产品开发所获得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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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2-21
企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已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请问该设备残值收入如何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规定,企业在2014年1月1日后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会计上如何处理,不影响税收一次性扣除。
同时64号公告规定,企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已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时,应按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有关文件,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的折旧、费用等金额进行加计扣除。因此,如果会计上预计了净残值,在确定加计扣除金额时是剔除了这部分残值的。(如果会计上未预计净残值,未来残值收入不允许冲减研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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