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注销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的情形有哪些

如题所述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可以撤销持证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
  (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给予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给予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三)对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作出给予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持证人员以欺骗、贿赂、舞弊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第二十五条 持证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注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一)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二)会计从业资格被依法吊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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