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帖息的核算

如题所述

  对财政贴息问题,若该贴息的处理在当地财政部门下达财政贴息的文件中有明确规定 的,则按文件规定处理。如果财政部门下达贴息时没有明确财务处理的,实务工作中处理各 异,归纳起来有以下四种:第一是冲减工程成本,第二是冲减财务费用,第三是计入资本公 积,第四是列作补贴收入。
  
  我们认为,对财政贴息的会计处理应视不同情况而定。如果该贴息对应的借款部分是用 于某个工程项目的,在此项技改工程项目尚未达到预定完工之前收到的贴息,则冲减已资本 化部分的工程成本,原已进财务费用部分冲减财务费用。如果该贴息超过原资本化部分的金 额,超过部分冲减当期财务费用。假如技改工程项目完工以后收到贴息,则应冲减财务费 用。具体参见财政部财企[2000]485号文件之规定。
  
  如果此项技术改造贷款项目贴息不涉及项目工程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技术改造贷款项目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财经字[1999]101号)第12条的规定,企业收 到技术改造贷款项目贴息,应作冲减企业财务费用处理。对于没有明确具体项目对象的贴 息,视作政府补贴,计入补贴收入。至于贴息应于什么时候入账的问题,由于贴息收到的时 间及金额难以确定,为稳健起见,我们认为应在收到时作相应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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