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军人评残都要准备哪些资料

如题所述

根据《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供以下真实确切材料:书面申请,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复印件,退役军人证(退役军人登记表)、人民警察证等证件复印件,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

申请新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交致残经过证明和医疗诊断证明。致残经过证明应包括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执行公务证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协议书、民事判决书、医疗事故鉴定书等证明材料;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或者为维护社会治安同犯罪分子斗争致残证明。

统一组织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应包括加盖出具单位相关印章的门诊病历原件、住院病历复印件及相关检查报告。

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交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档案记载是指本人档案中所在部队作出的涉及本人负伤原始情况、治疗情况及善后处理情况等确切书面记载。职业病致残需提供有直接从事该职业病相关工作经历的记载。

医疗事故致残需提供军队后勤卫生机关出具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原始医疗证明是指原所在部队体系医院出具的能说明致残原因、残疾情况的病情诊断书、出院小结或者门诊病历原件、加盖出具单位相关印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

根据《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符合下列情况的中国公民:

(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三)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

(四)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

(五)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列第(三)、第(四)、第(五)项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第三条  本办法第二条所列人员符合《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有关政策中因战因公致残规定的,可以认定因战因公致残;个人对导致伤残的事件和行为负有过错责任的,以及其他不符合因战因公致残情形的,不得认定为因战因公致残。

第四条 伤残抚恤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公布有关评残程序和抚恤金标准。

以上内容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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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1-12-27
1.个人要求评残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入伍时间,退伍时间,负伤时间、地点、部位、原因及详细经过,在部队未评残原因等情况或残情恶化情形。评残申请须由本人亲笔签名或盖章(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签名或盖章);
2.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查申请人评定残疾等级申请后,出具的对申请人负伤时间、地点、部位、原因及详细经过或残情恶化情形的书面意见;
3.两个以上作为直接见证人的战友提供的能够直接证明申请人因战因公负伤情形的证明材料,及直接见证人所在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见证人身份的证明材料;
4.申请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4张及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5.因战因公致残的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诊断证明中不仅要有负伤事实记载,且须有能认定因战因公负伤的情形表述。属于职业病申请补办评残的,须有服役期间从事与所患职业病有关工种的档案记载或者诊断为职业病的原始医疗证明;属于放射性疾病申请补办评残的,须有在军队认定的参试部队服役的档案记载和近期就诊病历;属于医疗事故致残申请补办评残的,须有服役期间军队相关机构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属于患精神病(2004年9月30日以前退出现役)申请补办评残的,须有服役期间患精神病的档案记载或者军队医疗机构诊断患精神病的原始医疗证明。档案记载和原始医疗证明应尽可能提供原件;若确实无法提供原件的,应由档案保管单位在复印件上加盖印章;档案原件及复印件一般由县级民政部门直接从档案保管单位获取;
6.《退伍(转业、复员)军人登记表》;
7.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须有原批准残疾等级的申报审批材料、原残疾证件、本人认为残疾情况与原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医疗诊断证明(主要是距本人申请6个月以内就相关残疾部位在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就诊病历及医疗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系职业病的须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系精神病的须有市(州)民政部门主管的复退军人精神病医院或指定的二级以上精神病专科医院作出的诊断结论);
8.申报材料中出生时间、身份证号码、姓名(含同音不同字、错别字)等个人信息不一致的,应有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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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7-04-22
对于现役军人受伤评定残疾军人(革命伤残军人那是12年前的旧称)等级的,不需要自己准备任何材料,义务兵、初级士官有军级卫勤部门派出评定小组,依据《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进行(部队系统医院)现场评定。
对于退役军人要在户籍所在地县市级民政局优抚科申请评定。评定条件是:
1、因公、因战受伤经历的原部队团级政治部门证明(因病的、退役后是不能评定的);
2、退役三年时间内的申请,申请表是由民政部统一印刷的格式化表单,在优抚科填写;
3、因公、因战受伤在部队系统医院的病历、出院小结等原件或者复印件(非档案携带的民政部门一定会与原医院进行书面确认)。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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