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一样的交通事故不一样的责任认定????

(一)经过黄闪的四岔路口,南北向通行和东西向通行的车辆应该如何通过?

今天,本期《析案》将继续邀请交警九大队的刘永永警官,就这样一个典型案例进行分析,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些启示。

时间:2008年2月11日下午3点50分;

地点:浦口区高新开发区新科二路高科八路路口;

回放:解某当时驾驶一辆车牌为“鲁PU48×”的两轮摩托车沿高科八路由北向南行驶,在行驶至与新科二路交会的四岔路口处,遇邢某驾驶的一辆由西向东行驶在新科二路上的半挂车(车牌为“苏AC381×”、“苏A306×挂”),解某在刹车过程中摔倒,后被半挂车碰撞,解某当场死亡。

要素:事发时间为下午,地点为四岔路口,不存在照明和视线问题;新科二路为东西向4车道,高科八路为南北向2车道,交会的四岔路口为黄灯闪烁的路口。

碰撞发生前,解某采取了制动措施,经现场勘查,刹车拖印6.2米,呈直线,后摩托车向左侧翻,倒地刮痕5米,呈弧线,最后与半挂车发生碰撞。半挂车在碰撞前无刹车痕迹,碰撞发生后该车出现了16米长的刹车拖印直至停下。

解某驾驶的该摩托车为未年审、驾驶证过期、未年检车辆,酒后驾驶。

>>>分析

双方责任各半

1、黄闪信号路口:

讲解:黄闪路口不属于信号控制路口,事发地为无信号控制交叉路口;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中的第二节“机动车通行规定”中的第五十二条(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还应当遵守)第二项规定,“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了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结合本案,发生碰撞前,解某行驶方向的右侧为半挂车,故解某驾驶的摩托车应停车了望,让半挂车先行。

2、确认安全:

讲解: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闪光警告信号灯为持续闪烁的黄灯,提示车辆、行人通行时注意了望,确认安全后通过。”

撞击前解某已经采取了刹车措施,而刑某直到撞击后方才刹车;刑某驾驶的半挂车明显未注意了望、确认安全后方才通过。

3、酒后、未年审等:

讲解: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一、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不得驾驶机动车”;根据该法第十三条一款,“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等。

综合上述因素,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刑某、解某应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假设

假设,双方中都能有一方面减速甚至停车提前了望,这次事故也许就不会发生;退一步,假设解某没喝酒,在提前刹车后稳住车头最终制动成功,未侧翻并“滑行”……太多的鲜血教训,大家各让一步,安全和生命,这才是无价的。

  上面的问题是我提的,上下2个事故形成的原因应该一样吧,为什么认定的责任相差这么多呢??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二)
  认字<2009>第XXXX号
  交通事故时间:2009年11月5日21时许
  交通事故地点:上海市某区某镇水果批发市场中的十字路口
  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甲:张XX ,男,1964年出生,准驾车型:F 家住XXXXXXXXXXXXXXXXX
  交通方式:轻便二轮摩托车,甲车所有人张XX
  乙:王XX,男,1976年出生,准驾车型:B1 家住xxxxxxxxxxxxxxxxxx
  交通方式:轻型厢式货车,乙车所有人:上海市xx区xx街道水果经营部
  现场位于XX区XX镇水果批发市场内十字路口。南北向道路宽为12.30米,东西向道路宽为11.20米,水泥路面,干燥。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2009年11月5日21时许,甲未戴头盔驾驶轻便二轮摩托车在水果市场南北向一水泥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路口,恰逢乙驾驶轻型厢式货车沿水果市场东西向一水泥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此,两车发生相撞,致甲受伤,甲经医院抢救无效于5日后死亡。两车物损的重大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
  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
  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
  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记
  5,当事人询问材料等
  6,事故车辆检验记录:1:甲车前后制动行程正常,制动各部件连接可靠,未见异常,前后制动尚存。乙车转向装置灵活可靠,其他安全装置未见异常,制动性能符合有关规定,对事发该车的行驶速度进行鉴定的依据不足,做退卷处理。2:甲车右侧与乙车正面发生过碰撞可以成立。
  7,尸检报告:甲死因符合在交通事故中因颅脑损伤而死亡。
  事故形成原因分析:1,甲未戴头盔驾驶轻便二轮摩托车在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是造成此起事故的主要原因。2:乙驾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造成此起事故的次要原因。
  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1:甲未戴头盔驾驶轻便摩托车在通过没有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其行为分别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是构成本起事故的主要原因。
  2:乙驾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是构成本起事故的次要原因。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认定当事人甲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乙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0-04-22
你好!就你描述的问题律师答复如下:
首先,确认一定事故责任认定只能由负责的交警部门认定,会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如果对事故责任认定不同意,在收到事故责任认定书,在法定期限一般为十五天内,提出行政诉讼或复议。
祝福!
第2个回答  2010-04-22
和你说吧交通事故的认定是不公平的,不象美国一样。
中国的交通事故只要你是机动伤了人的话都是会有责任的,中国的交通安全条例太多,一起交通事故就可以说出好几条你的违法行为。如果只是车与车碰事故认定当天就可以下来。如果是伤到人的话就要做车检。。。死人、或是重伤就更不用说了。

一句话就可以把你说的:什么一样的交通事故不一样的责任认定????的这句话打发掉。((((以人为本))))
第3个回答  2010-04-28
你如果不服可以在收到事故认定书三日内向上级公安交管部门申请复核啊!!
在说 事故认定 属于行政行为 可以行政复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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