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过黄闪的四岔路口,南北向通行和东西向通行的车辆应该如何通过?
今天,本期《析案》将继续邀请交警九大队的刘永永警官,就这样一个典型案例进行分析,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些启示。
时间:2008年2月11日下午3点50分;
地点:浦口区高新开发区新科二路高科八路路口;
回放:解某当时驾驶一辆车牌为“鲁PU48×”的两轮摩托车沿高科八路由北向南行驶,在行驶至与新科二路交会的四岔路口处,遇邢某驾驶的一辆由西向东行驶在新科二路上的半挂车(车牌为“苏AC381×”、“苏A306×挂”),解某在刹车过程中摔倒,后被半挂车碰撞,解某当场死亡。
要素:事发时间为下午,地点为四岔路口,不存在照明和视线问题;新科二路为东西向4车道,高科八路为南北向2车道,交会的四岔路口为黄灯闪烁的路口。
碰撞发生前,解某采取了制动措施,经现场勘查,刹车拖印6.2米,呈直线,后摩托车向左侧翻,倒地刮痕5米,呈弧线,最后与半挂车发生碰撞。半挂车在碰撞前无刹车痕迹,碰撞发生后该车出现了16米长的刹车拖印直至停下。
解某驾驶的该摩托车为未年审、驾驶证过期、未年检车辆,酒后驾驶。
>>>分析
双方责任各半
1、黄闪信号路口:
讲解:黄闪路口不属于信号控制路口,事发地为无信号控制交叉路口;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中的第二节“机动车通行规定”中的第五十二条(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还应当遵守)第二项规定,“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了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结合本案,发生碰撞前,解某行驶方向的右侧为半挂车,故解某驾驶的摩托车应停车了望,让半挂车先行。
2、确认安全:
讲解: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闪光警告信号灯为持续闪烁的黄灯,提示车辆、行人通行时注意了望,确认安全后通过。”
撞击前解某已经采取了刹车措施,而刑某直到撞击后方才刹车;刑某驾驶的半挂车明显未注意了望、确认安全后方才通过。
3、酒后、未年审等:
讲解: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一、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不得驾驶机动车”;根据该法第十三条一款,“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等。
综合上述因素,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刑某、解某应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假设
假设,双方中都能有一方面减速甚至停车提前了望,这次事故也许就不会发生;退一步,假设解某没喝酒,在提前刹车后稳住车头最终制动成功,未侧翻并“滑行”……太多的鲜血教训,大家各让一步,安全和生命,这才是无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