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机构代码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有什么区别

如题所述

一、性质不同
组织机构代码是质监局颁发给企业的证件,与工商登记证、税务登记证是企业的相关证件;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是工商局颂发给企业的证件,是三证合一后的统一代码证件。
二、组成不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8位)包含了组织机构代码(第9-17位)和税务登记证号码(第3-17位),由18位数字或大写拉丁字母组成,包括登记管理部门代码(1位)、机构类别代码(1位)、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6位)、主体标识码(9位全国组织机构代码)、验码(1位)五个部分组成;
而组织机构代码的唯一性完美“遗传”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社会信用代码
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提出,加强政务诚信制度建设。建立以公民身份证号码和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制度。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马凯在对方案进行说明中指出,上述改革内容“从制度上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并为预防和惩治腐败夯实基础”。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
是各类组织机构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通行证。代码是"组织机构代码"的简称。组织机构代码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依法登记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颁发一个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代码标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营业执照注册号。这个是三证合一,一证一码的工商改革结果。
1、三证合一:是指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合并为一张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
2、一证一码:是将营业执照注册号,税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合并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三证合一后只有一个社会信用代码编码,就不分组织机构代码、税号和执照注册号了,全部都由一个号码来代替。营业执照号就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号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第九位到倒数第二位。
法律依据
《国有企业代码填报规定》
第七条 国有企业代码的填报依据和方法
(一)国有企业、单位标识代码
依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计委等十二个部门联合颁布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代码管理办法》和国家标准《全国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代码编制规则》的规定,采用由各级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国家统一代码证书所规定的9位代码表示。
(二)直接主管单位代码,指企业、单位上级直接主管部门、企业或单位的标识代码,根据各级技术监督部门发布的国家统一代码证书所规定的9位代码填报,第一级次的企业、单位不填此代码。
对于未领取代码证书的国有企业、单位应及时到其指定的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有关申领手续。
(三)国有企业、单位名称,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名称或在境外有关国家、地区注册的名称为准填列。
(四)国有企业代码对企业、单位行政隶属关系统一设定为中央企业和地方企业两类。
1.中央企业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央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其他机构名称代码》(GB4657-90)填报,采用代码前加三个零表示;
2.地方企业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2260-91)填报。具体填报:省级企业采用行政区划代码前两位数字后加四个零表示;地(市)级企业采用行政区划代码前四位数字后加二个零表示;县级企业采用行政区划代码本身六位数字表示。
各级地方企业、单位对应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标准《中央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其他机构名称代码》(GB4657-90)填报。如归属机械厅(局)的企业、单位,填报机械部的代码。
(五)国有企业代码对企业、单位归属的经济部门统一设定为十类。根据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94)的门类填报,具体要求如下:
第一类:农林牧渔部门。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门类A中业务的企业、单位。
代码表示-0
第二类:工业部门。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门类B、C、D中业务的企业、单位。
代码表示-1
第三类:建筑部门。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门类E中业务的企业、单位。
代码表示-2
第四类:地质勘查水利部门。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门类F中业务的企业、单位。
代码表示-3
第五类:交通运输仓储邮电通信部门。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门类G中业务的企业、单位。
代码表示-4
第六类:贸易餐饮部门。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门类H中业务的企业、单位。
代码表示-5
第七类:金融、保险部门。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门类I中业务的企业、单位。
代码表示-6
第八类:房地产部门。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门类J中业务的企业、单位。
代码表示-7
第九类:社会服务部门。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门类K中业务的企业、单位。
代码表示-8
第十类:卫生体育教育文化科研及其他部门。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门类L、M、N中业务的企业、单位。以及不能纳入以上九种经济部门有关业务的其他企业、单位。
代码表示-9
(六)国有企业代码的企业、单位所属具体行业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94)中大类、中类、小类规定的内容和标识填报。 
(七)国有企业代码对企业经济规模统一设定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
代码表示:特大型-11,大型-12,中型-13,小型-14。
1.工业企业规模根据原国家经委第五部、委、局制定的《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填报。
2.非工业企业规模按国家经贸委等部、委、局即将联合发布的《大中小型非工业企业划分标准》填报,如届时不能正式发布,从另行规定。
(八)国有企业代码对企业、单位管理级次的设定,原则上中央企业、单位和中央特殊行业分为四级;地方企业、单位分为三级。
1.中央企业、单位管理级次的划分
第一级次:指国务院直属总公司、控股公司等;
代码表示-11
第二级次:指由国务院各部门(包括部、委、局、署、社等)直属企业、单位及由第一级次企业、单位投资或举办的企业、单位;
代码表示-12
第三级次:指由第二级次企业、单位投资或举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
代码表示-13
第四级次:指由第三级次企业、单位投资或举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
代码表示-14
第四级次以下的企业、单位并入第四级次。
2.中央特殊行业企业、单位管理级次的划分
中央特殊行业:指垂直管理、统负盈亏并主要按行政区划设立分支机构的行业,如银行、保险、邮电、电力等部门。代码填报到第四级次。
第一级次:指国务院所属总行(总公司)、部;
代码表示-21
第二级次:指省级分支机构,以及由总行(总公司)、部直接投资或举办的企业、单位;
代码表示-22
第三级次:指地(市)级分支机构,以及由省级分支机构、第二级次的企业、单位直接投资或举办的企业、单位;
代码表示-23
第四级次:指县级分支机构,以及由地(市)级分支机构、第三级次的企业、单位直接投资或举办的企业、单位;
代码表示-24
第四级次以下的企业、单位归入第四级次。
3.地方企业、单位管理级次的划分
第一级次:指省、地(市)、县政府直属企业、单位;
代码表示-31
第二级次:指地方各级政府部门直属企业、单位和第一级次企业、单位投资或举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
代码表示-32
第三级次:指由省、地(市)所属第二级次的企业、单位投资或举办的企业、单位;
代码表示-33
第三级次以下的企业、单位并入第三级次(县级企业、单位并入第二级次)。
(九)国有企业代码对企业、单位组织形式统一设定为七种。即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有关分类方法确定。具体内容和表示方法如下;
国有独资企业-1、中资合资企业-2、股份有限公司-3、有限责任公司-4、中外合资合作企业-5、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6、其他-7。
(十)国有企业代码对企业、单位所在地按实际所处地点填报。境内企业、单位代码根据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2260-91)填报;境外企业、机构根据国家标准《世界各国和地区名称代码》(GB2659-86)填报,采用代码前加三个零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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