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每个月按26天为全勤,每天上班8个小时,其他算休息,底薪800,加上补助400,不休息就30元一天,加班费由底薪800除以26天算的,每小时加班费就是3.8元,国家节假日就90元一天,我们一直这样算工资已经三年了,请问合法吗?我该要求公司赔偿加班费吗?现在我已经离职2个月了!加班费没有按劳动法规定算,我该怎么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