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原因

如题所述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原因有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登记管理机关收到申请注销登记的齐全材料起30日内,对准予注销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并在相关报刊上发布公告。公告费用由被注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支付。
法律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十四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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