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评价电影《全民目击》中的法庭戏

如题所述

=======下面涉及较多剧透哦~~~========

法庭体系参照的是哪个国家?
答:美国司法体系。我旁观过国内的庭审,一般采取辩诉提交证据,传唤证人法官审讯,律师再依次发问的形式。交叉质询一般可以认为是英美法系的一个特点。
但参考英剧《Silk》,英国的律师(barrister or counsel,《silk》中的QC)更多是在自己的席位上盘问证人、被告,很少来回走动。
美国的律师,特别是辩护律师,更注重与证人的交流,交叉质询环节也是法律剧中最精彩的环节,常常采用来回走动,反复质问,甚至长篇的、激情洋溢的陈词来完成自己的使命。
综上,从法庭戏的角度,本作的基础来源于美国司法体系,但演出效果也仅仅是尚可。
前不久才看了郭富城主演的另一部法律剧,港剧《圣诞玫瑰》,由于是香港法庭,可以说完全才用英式司法体系。证人与原被告离律师与法官都非常远。但那部戏有逻辑的硬伤就暂且不表。

但本剧中依旧保留了审判长与合议庭的角色,未免显得不伦不类。。。

本剧的辩论与盘问,精彩么?
答:从剧本角度看,尚有努力的空间。从实际案情与审判角度看,漏洞百出,公诉人也就是检方(郭富城)简直没有智商可言。仅仅为了表现戏剧冲突,而完全没有体现出法律本身的严谨,与我国检方应有的能力。

首先无论是我国法庭还是英美法庭,内部都是严禁使用手机等数码产品童话或者记录庭审的,更不会允许媒体在庭内进行现场直播。记录只有当庭书记员的那份为唯一标准。

第一场庭审,虽然是最沉闷的庭审,但也是最严谨的。证据链完备,仅仅因为关键证人的当堂翻供(因为妻子出轨的报复杀人)而出现冲突。这里检方还是很好的履行了交叉质询提出疑点的职责,但随之而来就是,法庭怎么可以这么快就宣布继续庭审?这种在先前证据收集提交阶段出现的重大不符,理应立即宣布暂时休庭,给辩诉双方充足的时间重新收集证据,排除伪证的可能。但这部剧中几乎忽视了应有的时间过程,显得双方律师一直在马不停蹄的进行证据收集。

第二场庭审,检方对于隐匿证人提出的新证据,理应验证其合理性。而不是冒险当庭试图指证林父。而且指证的环节也太扯了。作为一个关键证人,居然一开始没人调查过他是否在车内留有指纹,以及案发当晚他是否有不在场证明以排除犯案可能。其二,检方在提出延期审判的时候,居然在其席位上就直接提出,这种涉及不确定的新证据与证词的申请,更合适的方式似乎应该是辩诉律师与法官在庭内审议决定比较好吧?

同时,两次庭审中,辩诉双方都出现了“抗议”理由不充分,法官判断抗议是否有效的时候,也更感觉是为了推进剧情而强行行驶权力,并未真正合理。特别是证人即将作出有可能自证其罪的证词时,他并不一定要回答啊,按美国法系是可以行使第五修正案中的权利拒绝回答的=,=

期间检方调查取证的无力,私下接触关键证人这种违法行为咱们就都不提了……但对于那么明显的伪证,与林父几乎就表明给你看我丫就是在演戏的证词,出于报复心理检方居然没有明显的质疑,法院也在证据链完全不清晰,只有证词(注意那段视频检方并未能提交给法官)与指纹等间接证据的情况下,就作出了羁押林父,无罪开释女儿的决定,何其儿戏。

如果是一个合格的辩方,应该怎么做,应该帮林父演戏么?
答:律师不能泄露当事人的隐私。但林父不是当事人啊,他的行贿行为与伪证,辩方律师有义务报告。
好吧就当大美女律师没发现伪证,在第一次庭审翻案后应该怎样处理?
如果是美国法系的话,对辩方简直太棒了。由于一罪不能二审的条例,与合理质疑的原则,辩方只要尽力证明司机是有作案动机与作案可能的,就极有可能使得女儿无罪开释或者获得诉辩交易,因为存在“Reasonable Doubts”。而即使检方掌握了宿县的证据,而得之自己采信了伪证,也无法再对女儿提起谋杀指控了。(其他指控还是可以的,但女儿并没有做伪证,老爹与司机的伪证是跑不掉的)

但我偏不,我偏要把老爹丢上证人席,还偏要纵容检方为激怒证人而进行无理取闹的盘问。第三场庭审干脆去取证而不到庭了。这种“大律师”早点开了吧。。。

当然还有漏洞,谁还记得第一次庭审中莫名其妙丢失的百达翡丽手表不?

以上,本人并不是法律工作者只是法律爱好者,一篇影评而已,如有疏漏请指出,谢谢。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5-01-15
漏洞百出。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