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非法营运的五个必备证据

如题所述

认定非法营运的五个必备证据:
1、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2、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
3、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4、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5、行为是有偿的。
凡是与非法营运本案有关联的合法依据都可以作为证据。
1、书证:收据或者发票。
2、当事人的称述。
3、询问双方当事人的笔录。
4、交警的执法记录等。
5、录音录像,比如谈话的录音、营运的相片等。
用二台执法记录仪同时记录违法行为,形成证据链。记录至少两名以上乘客被拉客的过程,证明乘客不是一批上的车。完整记录车辆的牌照。记录司机面部特征和身份证、行驶证等相关信息(由公安进行询问,我们进行记录)。记录乘客的相关信息(由公安进行询问,我们进行记录)及乘客的付费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
不符合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九条
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四)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一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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