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职中遭遇就业歧视,怎么办?

如题所述

前不久,苏宁校招人员在广东工业大学宣讲会上宣称,招聘管培生只要985、211院校学生,而广工和广技师都是二本院校,其学生“自然”就没有应聘的资格,只能尝试其他岗位。

有学生认为苏宁此举涉嫌歧视,将此事发到网上,逼得苏宁处置了涉事员工,并在微博上发表了致歉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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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明显的就业歧视。事实上,求职者在找工作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就业歧视。比如,性别歧视(只招男性、男性优先)、地域歧视(不招XX省人)等等。

今天这篇文章就跟大家仔细聊聊“就业歧视”这个话题。

1、法律是怎么规定就业歧视的?

我国在立法上对就业平等权进行了规定,法律保护弱势群体和强势群体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不能对求职者进行就业歧视,明文规定禁止4种歧视行为:

据《劳动法》第12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第13条特别强调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可见,《劳动法》明文禁止民族歧视、种族歧视、性别歧视、宗教信仰歧视这4种情况。

有歧视倾向的招聘单位把求职者分成几个群体,对某个群体不予招聘,剥夺了这个群体和别的群体享有的平等就业权,破坏了社会公平,所以法律对此明文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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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招非985和211,是不是就业歧视?

虽然211、985高校的生源质量、师资水平、教学水准确实在整体上要优于一般大学,却不能否认大学生存在个体差异,一般大学也有很多优秀生。

但是,优先招聘211和985高校毕业生在企业招聘中屡见不鲜,虽然有些企业并不明说出来,但他们甚至不会去双非学校招聘,即便收到非211和985学生的简历,有的企业甚至直接就扔进了垃圾桶。

那么,不招非985和211学生,这算不算就业歧视呢?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服务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35号)》第五条明确规定,严禁就业歧视,保护毕业生合法权益。凡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举办的招聘活动,要严格做到“三个严禁”:严禁发布含有限定985高校、211高校等字样的招聘信息,严禁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有关性别、户籍、学历等歧视性条款的需求信息,严禁发布虚假和欺诈等非法就业信息,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就业歧视。

但是,教育部禁令只能规范高校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其他部门和企业尚无约束强制约束力。所以企业招聘中优先录用985和211还时有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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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怎样判断是否属于就业歧视?

法律一方面禁止企业进行就业歧视,另一方面也赋予企业用工自主权。

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企业可以开出一些条件,选拔出符合条件的求职者,录用谁不录用谁,都是企业的用人自主权,其他人不得干涉。

一般来说,判断一个招聘行为是否属于就业歧视,可以参考如下的标准:如果企业要求的条件是一个人天生的,后天无法通过任何努力来改变来实现的,就是就业歧视。比如,性别,出生地、民族等。但通过后天的努力和积累可以达到的条件,一般不认为是就业歧视。

比如,企业要求本科以上学历,这不属于就业歧视。

比如,企业根据学生学习成绩择优录用,这也不是就业歧视。

比如,企业要求XX岗位的求职者必须具备X年工作经验,工作经验也不是歧视因素。

比如,企业要求求职者会英语八级,这个经过后天努力,完全可以学会,所以也不是歧视。

比如,企业要求具备什么样的资格证书,这同样不是就业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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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遭遇就业歧视,该怎么办?

近年来,户籍歧视、相貌歧视、身高歧视、年龄歧视、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歧视等在招聘过程中频频出现,引起全社会的不满。

有些企业表面上看没歧视,实际上是变相歧视。例如,招聘中,男性求职者要求本科学历,女性求职者要求硕士以上学历。

一旦遭遇就业歧视,求职者该怎么办呢?

比较容易想到的就是“维权”,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但这并不是解决问题的最优方法。试想,如果走上法律途径,企业还愿意招你么?即便你还能入职,入职后会过得舒服么?

我们建议遭遇就业歧视的求职者可以采取这3种措施:

第一,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可以实名举报,也可以匿名举报。建议求职者匿名举报,让劳动监察部门去纠正企业的违法行为,企业还不知道是你举报的。

第二,借助媒体的力量,博得舆论的支持。例如,苏宁就业歧视case中,学生发微博,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最终逼得苏宁公开道歉。

第三,求职者有权拒绝去有歧视倾向的企业就业。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21-06-29
《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劳动法》第三条规定了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劳动法》第十三条规定了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很显然含有虚假信息或歧视性信息的招聘广告违背了上述法条。
没有法律上的合法目的和原因而基于种族、肤色、宗教、政治见解、民族、社会出身、学习方式、性别、户籍、残障或身体健康状况、年龄、身高、语言等原因,采取区别对待、排斥或者给予优惠等任何违反平等权的措施侵害劳动者劳动权利的行为。
(1)工资收入歧视。指从事相同工作的员工,一部分人由于非经济个人特征而导致所获工资收入低于另一部分人。
(2)就业歧视。指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甚至部分劳动力供给者具有更好的劳动力供给条件,但是由于这部分劳动力个人的非经济特征而遭到雇主的拒绝,因而承受着不适当的失业比重。
(3)职业歧视。指在劳动力市场上,某些劳动力即使完全有能力胜任,却因非经济的个人特征而导致被限制或禁止进入某些职业,或者被排挤到同一职业中的过低层次的位置上。
亚马逊供应商改善行动指南 V1.2
A6 不歧视 在雇用、待遇或解雇方面,工厂不得对员工个人特征进行歧视
D2 透明 工厂准确记录和公开信息,不得伪造记录或虚假陈述
一、招聘广告
如将应聘者与生俱来、无法改变的“个人属性”设为招聘条件就构成了歧视。在招聘广告中列举候选人条件时, 应绝对避免包含身高歧视、性别歧视、地域歧视、身份歧视以及疾病歧视等内容。对于其他方面的条件,也应尽量选择弹性表达方式,如使用“优先”、“择优”等字眼,而不用刚性表达方式。否则,轻则会影响企业的社会形象,重则会引来官司。
二、面试
不使用歧视性语言,不问有任何的歧视性问题。
三、体检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要将“两对半”(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体检结果要保密。
四、招聘结果告知
对于未被录用的原因,不得出现“民族(如回族)、不是本地户口、超过年龄”等歧视性语言;除不适合女性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性或者提高女性录用标准。
五、合同签订与待遇
用人单位录用女性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性职工结婚、生育等内容;用人单位和有关部门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原则,不得歧视女性职工;应当同工同酬,享受相同的福利待遇。
用人单位违反《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这种公司基本就不考虑了吧,连最基本的条件都满足不了,就算去工作了也会非常难受不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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