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不一致,户籍所住地视为住所,对不对?为什么?

如题所述

不对,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不一致,应当是以经常居住地为住所。

原因是: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五条     

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 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 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扩展资料:

"经常居住地”设定目的有两个:一是便于当事人应诉,二是便于人民法院审理。

民事诉讼中,住所地是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的依据之一。“经常居住地”作为管辖的一个重要的概念,是确定住所地的标准之一。由于“经常居住地”这一概念在审判实务中的运用甚为频繁,其认定与解释的标准也必须要相对明确。

趋于法律适用标准统一的目标,只有将连续居住一年以上时间段从“起诉时”这个时点起算,才能体现“经常居住地”立法之本意。《民诉法解释》第四条对经常居住地的界定便于司法实践操作,有利于司法高效的实现。

参考资料: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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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2-16

    不对。应当是以经常居住地为住所。

    理由:

    (1)《民法通则》第十五条      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4条规定:  “公民的住所地是公民的户籍所在地。      第5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3)“经常居住地”应当理解为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居住地,并有长期居住目的的。如果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尚未迁入另一地,又无经常居住地的,仍应以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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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21-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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