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的题目

如题所述

我们刚刚考经济法就考了这道题目,参加过CPA《经济法》考试的同学肯定会做。这是2001年CPA经济法的真题。 (1)首先,出席该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人数符合规定。根据有关规定,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人数须有1/2以上,即可举行。其次,董事F电话委托董事A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不符合有关规定。根据有关规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再次,董事G委托董事会秘书H出席董事会会议不符合规定。根据有关规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只能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不能委托董事之外的人代为出席。  (2)首先,该次董事会会议决定股份公司股东大会于2001年7月8日举行不符合规定。根据有关规定,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年会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6个月之内举行,董事会会议决定股东大会于7月8日举行超过了6个月。其次,股份公司与本公司市场部的项目经理李某签订的一份将公司一项重要业务委托李某负责管理的合同提交股东大会并以普通决议通过不符合规定。根据有关规定,该项内容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  (3)首先,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讨论并一致通过的聘任财务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的决议符合规定。根据有关规定,该决议事项属于董事会职权范围的内容。其次,批准公司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不符合规定。根据有关规定,董事会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公司董事事由7人组成,董事B反对该事项后,实际只有3名董事同意,未超过全体董事的半数。  (4)董事会会议决议形成的会议记录有两处不规范。首先,该会议记录应当有会议记录员的签名;其次该会议记录无须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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