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题目

经济法题目甲、乙、丙、丁四人成立一普通合伙企业,甲被推举为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乙、丙、丁三人授权甲对10万元以内的开支及50万元以内的业务可以自行决定,甲在任职期间自行决定一次支付广告费15万元,且未经乙、丙、丁同意,将自有房屋以1万元每月的价格租给合伙企业。过了2个月,乙的债权人张某,也是合伙企业的客户,向合伙企业主张:乙拖欠他15万元,至今未还,所以,她欠合伙企业的14万5千元贷款也不还了,相互抵消,5千元的差款也不要了。丙认为合伙企业已经没有什么前途,提出退伙,其他几个合伙人不同意。在一次会上,丙又提出转让其出资份额,将其出资份额转让给李某,丁不同意。会后,丙单独与丁协商,将其出资份额转让给丁,丁同意了。事后乙知道了,坚决反对。
根据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1)甲支付广告费的行为效力如何?为什么?
(2)甲将自有房屋出租给合伙企业的行为效力如何?为什么?
(3)张某是否可以向合伙企业主张乙拖欠他15万元债款?张某能否直接要求抵消合伙企业的欠款?为什么?
(4)如果丙提出退伙时取得了其他合伙人的同意,那么丙对退伙前的合伙企业债务是否承担责任,为什么?
(5)丙是否可以将其份额转让给李某?为什么?应当怎么做?
(6)乙反对丙将其出资份额转让给丁,反对是否有效?为什么?

(1)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2):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3):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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