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企业名称与公章不一致的问题

我们公司是分公司隶属于集团公司,但具备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权限。2008年,部分管理人员的合同,由于放长假(我们是旅游企业),没有在1月1日签订。但是3月份他们返回时,遭遇集团公司名称变更,因此劳动合同内公章的名称与劳动合同封皮的名称存在出入。2008年的合同期限是三年的,三年来我们双方都认真履行了合同内约定的内容。
今年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如果以此要求我们赔偿双倍工资,是否合理?

答复如下: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及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名称变更前的企业权利义务由名称变更后的企业承担。因此,劳动合同封皮的名称与变更后企业的名称(公章名称)虽然不一致,但是主体是一致的,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企业来承担。
2、所以你们实际是签订了劳动合同的,不会被要求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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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11-11
不合理,因为合同已经签订,虽然签的合同有瑕疵,但是不会影响到合同的履行。双倍工资,是在每月书面合同的情况下
第2个回答  2010-11-11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相关赔偿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这条是对双方劳动关系的确定,对用工双方都有约束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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