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是分公司隶属于集团公司,但具备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权限。2008年,部分管理人员的合同,由于放长假(我们是旅游企业),没有在1月1日签订。但是3月份他们返回时,遭遇集团公司名称变更,因此劳动合同内公章的名称与劳动合同封皮的名称存在出入。2008年的合同期限是三年的,三年来我们双方都认真履行了合同内约定的内容。今年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如果以此要求我们赔偿双倍工资,是否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