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员再就业收入应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如题所述

聘用已退休人员的薪资个税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七款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但是,退休后人员受原单位包括其他单位再聘用取得的收入则不属于离退休工资之列,而是工资、薪金所得或者劳务报酬,应单独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中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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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11-04
  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  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根据上述规定,国税函[2005]382号所称的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应同时符合上述4个条件。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20-01-07
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
  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根据上述规定,国税函[2005]382号所称的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应同时符合上述4个条件。
  因此,对贵单位聘用离退休员工,但不需要给他们交纳社保,虽然其余3个条件都满足,但不能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应按劳务报酬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并按《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规定,由贵单位代扣代缴。
第3个回答  2021-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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