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为控制加班工时,扣除员工吃饭工时每天1小时,原本每天两班倒加班4H,现在扣除吃饭时间后两班倒加班为3H,变相减少员工的工资福利?
公司要求控制加班工时,采用每周休一天,休息的这一天都用双倍的加班来补调休的正常工时,如张三星期五调休一天,公司用星期六的12h补到星期五,且星期六加班的4H变为1.5倍,按劳动法调休是否应将星期六的加班4h为2倍呢?
自公司自台湾企业收购后,一直在变相减少员工工资待遇,请问我们员工应该寻求如何有效的方式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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