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下岗工人章某、李某和王某拟共同出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专门从事商品批发业务。为了设立公司,二

如题所述

1.北京市下岗工人章某、李某和王某拟共同出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专门从事商品批发业务。为了设立公司,三人多次奔波于各种公司行政管理机关和部门,最终公司于2005年1月正式成立,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28 000元人民币,章某以实物出资,作价l万元,李某以劳务出资,作价8 000元,王某以知识产权出资,作价2万元。三人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并可以优先认缴公司新增资本,股东可以抽回出资将其转让给他人。该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后,由于经营不善,股东之间出现分歧,章某认为李某的出资不符合法律的规定,要求其补交现金l万元,王某则要求将其出资转让给第三者童某,遭到章某和李某的反对。
请问:
(1)本案中是否存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并说明理由。
(2)该公司必须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事项包括哪些?
(3)符合什么条件,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王某才能合法地将其出资份额转让给第三方童某?
(1)本案中不合法律规定的有:
①公司的注册资本违法。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本案中的注册资本为28 000元人民币,不符合规定。
②股东的出资方式违法。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因此李某以劳务出资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③公司章程的内容违法。按照有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舞。因此,公司章程中不能规定股东可以抽回出资。
(2)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八项: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企业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
(3)股东在公司登记之后,不得抽回出资;股东之间可以互相转让全部或部分出资,股枣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因此王某转让出资给第三人童某必须得到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才能合法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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