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下岗人员;李某,工商局工作人员;赵某,市政府办公室工作;口头商定成立一家合伙企业甲。王某为企业事务执行人。 王某雇用张某为司机,张某在进货途中因违章驾驶撞伤行人刘某,刘某花去医药费5000元。刘某要求企业甲承担责任,王某称车祸是因张某违章驾驶造成,是张某的个人责任,应由其个人承担责任。设立合伙企业前,王某曾欠许某3000元。现在许某向王某提出要求,要求以其中的1000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其余2000元代位行使王某在合伙企业的权利。李某想要退伙,第二天就拉走了作为出资的设备。后刘某找到李某要求其承担医疗费,李某以已经退伙为由,拒绝。
问,本案中有哪些违反法律规定的地方,为什么。应如何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