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下岗人员;李某,工商局工作人员;赵某,市政府办公室工作;口头商定成立一家合伙企业甲。王某为企

王某,下岗人员;李某,工商局工作人员;赵某,市政府办公室工作;口头商定成立一家合伙企业甲。王某为企业事务执行人。 王某雇用张某为司机,张某在进货途中因违章驾驶撞伤行人刘某,刘某花去医药费5000元。刘某要求企业甲承担责任,王某称车祸是因张某违章驾驶造成,是张某的个人责任,应由其个人承担责任。设立合伙企业前,王某曾欠许某3000元。现在许某向王某提出要求,要求以其中的1000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其余2000元代位行使王某在合伙企业的权利。李某想要退伙,第二天就拉走了作为出资的设备。后刘某找到李某要求其承担医疗费,李某以已经退伙为由,拒绝。
问,本案中有哪些违反法律规定的地方,为什么。应如何办理。

我是工商局的,先站在我们工商注册的角度回答一下。首先,成立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李某,赵某二人是公务员,办企业身份不合法。第二,张某违章驾驶是在进货途中,不应个人承担责任。第三,王某欠徐某的3000元是在合伙企业成立之前,属于个人欠债,不能抵消合伙企业的债务。第四,用个人欠款代为行驶合伙企业权利应征得其它合伙人同意,否则不予认可。第五,李某想退伙,也应征得其它合伙人同意,不能私自拉走设备。第六,刘某找李某承担医药费也不对,应找合伙企业执行人王某,因为王某代表企业。第七,李某以退伙为由拒绝也不对。因为事故发生在合伙人合伙期间,责任应全体合伙人共同承担。个人观点,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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