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宿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如题所述

1. 国家民宿管理办法
一、2021年在北京农村开民宿的条件

根据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等八部门印发的《关于促进乡村民宿发展的指导意见》,2021年在北京农村开民宿的条件如下:

1、经营主体

乡村民宿经营主体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企业法人。鼓励有条件的农户利用自有宅基地和农民房屋经营乡村民宿。鼓励有实力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专业化经营能力的企业法人通过投资、租赁等方式,参与乡村民宿的建设和运营。其中,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者企业法人经营的,应当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组织对外开展合作,并可以获取相应的收益作为集体经济收入。

2、经营用房

乡村民宿的经营用房应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房屋应符合北京市抗震设防要求、消防安全要求与节能要求。建筑结构应安全牢固,无安全隐患。在设计、修缮及改造时,建筑用地范围应保持不变,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应符合区域规划要求。至于民宿建筑物的面积要求,乡村民宿的单体经营规模为经营用客房数不超过14间(套),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

3、从业人员

乡村民宿从业人员应持有合法身份证明或者务工证明,境外从业人员还应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从业人员应取得健康证明后上岗,并进行年度健康体检和相关安全培训。

4、规范经营

乡村民宿经营者需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如经营餐饮),并上墙公布。要求安装使用公安机关的信息采集系统,落实旅客住宿登记、访客登记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码标价的收费标准、住客须知和安全提示,并提供真实准确的住宿、餐饮等信息。

二、2021年在北京农村开民宿的审批流程

1、提交申请

由乡村民宿经营主体提出申请,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初审并提出意见后提交乡镇政府。

2、乡镇审核

乡镇政府组织实地踏勘,对房屋的合法性、安全性、布局合理性等相关条件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提交区乡村民宿发展工作小组。

3、证照办理

由本级区乡村民宿发展工作小组办公室会同各有关成员单位组成联合审核小组,对申请经营的乡村民宿实行联合受理、联合踏勘、联合审核。审核同意后,各部门会办理或备案好相关证照手续。如审核的民宿不符合条件,相关单位会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2. 国家民宿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宿经营管理,保障旅游者与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民宿业持续健康发展,盘活城乡闲置资源,推动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广东省旅游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民宿的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民宿,是指城镇和乡村居民利用自己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住宅或者其他条件开办的,民宿主人参与接待,为旅游者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景观、特色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

第三条 民宿管理遵循政策引导、便利准入、加强监管、行业自律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民宿发展的统筹协调工作机制,负责民宿发展重大问题决策以及协调处理。

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民宿发展统筹协调日常工作,推动制定民宿相关服务标准,开展民宿宣传推广,指导开展民宿经营管理业务培训。

3. 民宿管理法规
民宿自诞生之日起,就面临诸如立法不完善、现行法律法规与民宿产业发展不匹配等尴尬局面。

民法典明确,“住改商”需要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也就是说,未经利害关系人一致同意,住宅小区里就不能开民宿。记者通过连日来的采访发现,在兰州,二房东“操盘”经手,将住宅小区里的房屋改成民宿的势头不减,且市内不少民宿在住宿环境、服务质量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

与此同时,开在住宅小区里的民宿还对周围住户造成了滋扰

4. 国家对民宿的管理
民宿的经营管理

1.客房及卫生间通风、采光良好,卫生间干湿分离,并供应冷、热水及清洁用品。

2.经常维护场所环境清洁及卫生,避免蚊、蝇、蟑螂、老鼠及其他妨碍卫生的病媒及孳生源。

3.根据经营规模和项目设置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用于食品经营的工具、用具、容器设施等符合食品安全规定。

4.提供给旅客使用的生活饮用水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

5.提供给旅客使用的餐饮食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6.食品工作和公共场所从业人员持有《健康证》,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

7.使用瓶装燃气的民宿用户要按照瓶装燃气实名制销售管理的要求向合法的燃气经营企业购买燃气,并与其签订供用气合同。使用管道燃气的民宿经营者不得私自拆卸、改装、占压、覆盖管道燃气设施。

8.民宿经营业者必须履行民宿安全主体责任,与公安机关签订《民宿经营治安管理责任状》,应当安装民宿治安管理系统,严格落实旅客住宿登记等相关制度。

9.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客房的门窗符合防盗要求,并设置符合防盗要求的物品保管柜(箱)。

10.配备专职保安人员开展安全巡查,落实值班巡查和访客登记制度。

11.场所主要出入口、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出入口、营业大厅、主要通道、楼梯出入口、停车场等按规定安装视频监控系统,且监控系统录像至少保存30日。

12.民宿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民宿内不得进行淫移色情表演、卖淫嫖娼、赌博吸毒、贩毒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5. 国家民宿政策
本市乡村民宿明确为小型住宿设施,独栋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米,房间不超过14间,实行属地监管。

6. 国家对民宿的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民宿经营管理,保障旅游者与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民宿业持续健康发展,盘活城乡闲置资源,推动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贵州省旅游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7. 国家民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答: 福建省民宿管理办法10条:

一、强化规划引领。把民宿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建设、国土空间、乡村振兴、旅游景区等规划中,

二、放宽民宿市场准入。深化“放管服”改革,集成民宿开办政务服务事项。各地推进民宿开办全流程“一件事”改革,制定“一件事”改革的具体方案,实行“一窗受理,集成服务”,民宿开办承诺备案事务集中在本地区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统一办理,实行“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备案、综合窗口出件”,提高服务效能。

三、支持利用农村闲置资源发展民宿。在确保使用安全的前提下,鼓励当地村民和外来投资者利用现有住房进行改造开办民宿,鼓励村集体利用连片闲置房屋打造区域民宿集群。

四、引导民宿经营者创新特色发展。创新招商模式,积极引入高端开发运营主体,推进民宿发展提档升级。

五、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力度。

六、加强扶持性金融产品开发。

七、鼓励选择民宿开展培训和疗休养。拓宽民宿经营渠道,鼓励民宿积极参与职工疗休养基地创建评选。

八、推动管理和服务水平提升。鼓励村集体规范民宿发展。

九、促进交流合作和宣传推介。把民宿纳入消费市场激活、夜间经济扶持、旅游营销计划和全域旅游精品线路推介内容,提高福建民宿品牌知名度、影响力。

十、建立健全促进民宿发展协调机制。

8. 国家民宿管理办法条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旅馆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民宿是属于旅馆业的一种,是属于公安机关管理的特种行业,所以民宿的经营者在开业时必须安装公安治安管理系统,并且要将每一名入住的旅客的身份信息录入公安机关管理系统内。

9. 国家民宿管理办法最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预防农家乐(民宿)建筑火灾,规范防火改造措施,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水平,降低火灾风险,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乡村旅游发展,制定本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

第二条 本导则中农家乐(民宿)是指位于镇(不包括城关镇)、乡、村庄的,利用村民自建住宅进行改造的,为消费者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小型零售等服务的场所。

第三条 本导则适用于经营用客房数量不超过14个标准间(或单间)、最高4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800m2的农家乐(民宿)。

超过上述规模或新建的农家乐(民宿),应符合《农村防火规范》GB50039、《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6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要求。

本导则不适用于土楼、地坑院、窑洞、毡房、蒙古包等传统建筑。

已经投入使用的农家乐(民宿)的消防安全技术措施不符合本导则要求的,应按本导则要求进行改造,完善消防安全技术措施。

第四条 防火改造措施应当遵循因地制宜、安全适用的原则。

第五条 本导则适用范围内的农家乐(民宿)不纳入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和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范围。

第六条 文物建筑改造为农家乐(民宿)时应符合文物部门的有关规定。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宿管理条例
广东省民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民宿经营管理,保障旅游者与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民宿业持续健康发展,盘活城乡闲置资源,推动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广东省旅游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民宿的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民宿,是指城镇和乡村居民利用自己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住宅或者其他条件开办的,民宿主人参与接待,为旅游者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景观、特色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

第三条民宿管理遵循政策引导、便利准入、加强监管、行业自律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民宿发展的统筹协调工作机制,负责民宿发展重大问题决策以及协调处理。

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民宿发展统筹协调日常工作,推动制定民宿相关服务标准,开展民宿宣传推广,指导开展民宿经营管理业务培训。

治安主管部门负责民宿的日常治安管理工作,指导民宿经营者安装、维护治安管理信息系统,配置必要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

消防部门依法对民宿经营者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指导开展民宿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和民宿消防安全培训工作。各地级以上市消防部门可以在国家消防技术要求基础上,制定当地民宿消防安全技术要求。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民宿经营主体的商事登记,引导民宿经营者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

城乡建设、规划、卫生行政、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民宿经营的相关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民宿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鼓励建立民宿行业协会,支持民宿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和专业服务功能。民宿行业协会应当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制定服务规范,参与民宿等级的评定与复核,为会员提供信息咨询、产品推广、培训交流、争议协调等服务。

第七条支持在具有旅游资源的乡村发展民宿。鼓励农户、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具有专业化经营能力的经济组织等,采用自主经营、租赁、联营等方式,参与乡村民宿经营管理。

对位于景区周边、特色旅游村镇、历史文化街区、南粤古驿道等区域,生态环境良好、人文特色鲜明的民宿聚集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引导民宿规范有序发展。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旅游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加强对民宿经营管理的引导;有条件的县(市、区)、乡镇(街道)可以组织编制民宿发展规划。

第二章 开办要求和程序

第九条民宿客房规模参照《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 065-2017)执行,单幢建筑的客房数量应当不超过14间(套)。单幢建筑客房数量超过前述规模的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场所,应当依照旅馆业相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进行管理。

对利用围龙屋、四角楼等特色建筑或者其他条件开办的民宿,有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在相应提高消防安全技术要求的前提下,适当放宽前款规定的民宿规模要求。

第十条民宿选址应当符合空间规划的相关规定,并应当避开易发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高风险区域。

第十一条民宿建筑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房屋质量安全的标准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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