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关于工资条的规定

如题所述

应给员工发放工资条
原劳动部于1994年颁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六项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六)劳动报酬。”
其一,员工对工资分配方案享有知情权。《劳动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可见,对于用人单位制定的工资分配方案,员工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有权知道自己的工资构成和各种福利。比如,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中必须具有关劳动报酬的条款,一般而言,劳动报酬条款主要包括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支付办法,加班、加点工资及津贴、补贴标准和奖金分配办法,工资调整办法,试用期及病、事假等期间的工资待遇,特殊情况下职工工资(生活费)支付办法,等等。①用人单位制作的工资条,则需将劳动报酬项目体现出来,让员工能够清晰地了解到自己的工资结构和数额。
其二,给员工发放工资条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所说的“提供”,指的是用人单位工资清单发放给员工,用人单位不制作工资条或者制作了工资条但没有实际发放到员工手上,都是违反规定的。当然,用人单位向员工提供的工资条,仅仅是记录员工本人的工资即可。
其三,用人单位不发放工资条需承担法律责任。一般来说,分为行政责任和侵权责任两种。关于行政责任,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但在一些地方性法规中则予以了明确。比如,《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对用人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向劳动者本人提供其工资清单的。”《江西省工资支付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编制、保存工资支付表或者未向劳动者本人提供工资清单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若用人单位不发放工资条,侵害了员工的知情权,员工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举报,对员工造成损失的,应依照侵权责任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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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2-12-30

不发工资条是违法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六条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劳动法》
员工对于企业规定的工资分配方案,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因此,员工有权知道自己的福利和工资构成,企业不提供工资条是一种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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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22-04-16
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员工有权知道自己的工资结构和福利构成,企业不提供给员工工资条的,属于侵犯劳动者知情权的情形,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举报。
一张完整的工资条,基本信息应当包括:员工姓名,员工工号,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奖金,五险一金,个税,扣除工资,实发工资等等。
或许有没有工资条在有些人眼里可能就是小事一桩
毕竟工资都发了还计较这些细枝末节干什么?
但是单位发工资的时候,不发工资条是错误的行为 。
员工对于企业规定的工资分配方案,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也就是说员工有权知道自己的福利和工资构成等。因此,企业不提供工资条是一种侵权行为。
而且劳动者一旦与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话,劳动者可以凭借工资条证明员工的收入明细,更好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所以工资条可不能乱扔,要仔细留存,以防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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