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生育津贴2023年最新政策

如题所述

东莞市生育保险新政将于年内开始执行。8月25日,东莞市政府新闻办会同市社保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会透露,新规定实施后,东莞市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原来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均按一次性定额支付改为生育医疗费用按实际医疗费用核付、生育津贴结合月平均工资及假期天数计发,生育津贴享受范围将由原来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人员扩大到所有参加生育保险的人员。同时,新增产前检查、计划生育手术等医疗费用报销。
此外,新政比较大的一个变化是,用人单位将要为职工生育保险买单,生育保缴费费率定为1%暂按0.46%征缴。
变化一:定点医疗机构生育费用实报且现场结算
根据现在的政策,目前东莞市参保人生育医疗费待遇采用一次性定额支付方式,由医疗保险基金计发。东莞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可按规定按以下标准享受生育医疗待遇:剖宫产一次性计发3500元,经产道分娩一次性计发2000元。另外,已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参保人,还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新规定实施后,东莞市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调整后生育保险待遇将与目前生育待遇有较大差异,参保人生育保险待遇水平较此前有大的提升。由原来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均按一次性定额支付改为生育医疗费用按实际医疗费用核付、生育津贴结合月平均工资及假期天数计发。其次,新增产前检查、计划生育手术等医疗费用报销。
相比目前先由参保人垫付生育医疗费用然后再凭医疗发票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新规的办理方式将更方便快捷。新规定实施后,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参保人已办理就医确认手续并且在就医确认的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其生育的医疗费用可直接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现场结算,不需再前往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为方便参保人办理该项手续,东莞市将对生育保险经办工作实行信息化、网络化管理,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参保人生育的,可直接持相关资料在选定的医疗机构申请办理就医确认手续,无需前往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因目前执行的是定额支付,所以对参保人生产医院的选择上并没有硬性规定,但根据新规定需要参保人在确认的定点医疗机构生育。这个定点医疗机构如何确定?对此,东莞市社保局副局长张亚林解释,东莞的社保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都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新政执行的是实报实销这样会不会造成三甲医院爆棚低级别医院无人选择的情况?张亚林表示,接下来将会出台相关指引对此进行调剂和约束。
变化二:生育保缴费费率定为1%暂按0.46%征缴
新规实施后,用人单位将要为职工生育保险买单。
据悉,1998年东莞市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在全民企业、市属集体企业、机关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职工中推行职工生育保险,由单位按全部在职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0.5%缴纳。随着经济迅猛发展,东莞市企业和职工队伍构成发生了显著变化,外来务工人员逐渐成为东莞市职工队伍的主体,2000年东莞将生育保险参保范围扩展到莞城和石龙两个镇街,试点开展外来务工人员生育保险,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2009年6月,为进一步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东莞市整合社会医疗保险及生育保险制度,实行统一管理,生育保险不再另行缴费,参保人参加医疗保险即可享受相应的生育医疗费待遇,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还可同时享受相应的生育津贴待遇
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和东莞市政府下发的《关于贯彻落实有关事项的通知》有关要求,明确了用人单位为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的义务,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及其全部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生育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适龄本市户籍城乡居民由村社区办理生育保险参保,生育保险费由财政负担。职工或城乡居民个人无需缴纳。按照《通知》要求,东莞市生育保缴费费率定为1%,但考虑到经济运行状况,《生育保险规定》实施初期,东莞将生育保险缴费比例暂下调0.54个百分点,实际按0.46%征缴生育保险费。从目前省内各市贯彻落实省规定的情况来看,这一缴费比例在全省处于最低水平。
变化三:生育津贴扩大到所有参保人员按天数计发
此外,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此次新规实施后,生育津贴享受范围由原来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人员扩大到所有参加生育保险的人员。职工应当享受的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此外,东莞市还按《生育保险规定》授权,制定了配套规定和标准,主要包括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不同情形的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标准等。
刚刚发布的《中国企业社保白皮书》称,我国有近62%的企业未按照职工工资实际核定,其中24%的企业统一按最低基数缴费。实际上,这种情况在东莞也很常见。如果单位申报的缴费基数比员工的实际工资低这样将直接影响参保人的生育津贴,这种情况怎么办?东莞市社保局相关负责人解释,生育保险缴费基数需由员工签名确认,社保部门将按企业申报的缴费基数进行核拨计发。
生育津贴如何发放?东莞市社保局方面解释,将由社保部门发放到用人单位后再由用人单位支付给个人,“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记者在发布会现场同时了解到,生育津贴发放后用人单位将不用再在生育参保人生育假期内给其发放工资。
此外,《生育保险规定》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为职工办理生育保险登记或者未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造成职工或者职工未就业配偶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规定及所在统筹地区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标准向职工支付相关费用。用人单位未足额申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造成职工生育津贴损失的,由用人单位负责赔偿。用人单位未将生育津贴足额支付给职工的,逾期不改正的,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关人员已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责令退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的生育保险待遇费用,并处相应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法律依据:
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五条,职工应当享受的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一年度平均工资确定,即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当月未登记参保的,无法确定其用人单位平均工资,无法发放生育津贴。
参保人享受生育或计生待遇,如生育或计生当月已登记参保并缴费,享受待遇规则如下:
(1)生育保险医疗待遇:上月有缴费的,次月可享受生育保险医疗待遇,可正常产检、分娩或实施计生手术,当月整月不缴费的,从次月1日开始,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医疗待遇
(2)生育津贴:上月缴费,当月可发放生育津贴;上月正常缴费,当月整月不缴费,次月1日起开始停止生育津贴的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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