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协议书的法律性质是

如题所述

就业协议书,通常指的是《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关于其法律性质,存在多种解释:(一)民事合同说。这种观点认为,就业协议是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之间,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协商达成的,用以明确三方在毕业生就业过程中权利与义务的书面文件。它体现了民法中的自愿原则,并且协议中的当事人地位平等,不存在隶属或管辖关系,而是基于双向选择的原则来履行各自职责。(二)预约合同说。这一观点将大学生就业协议视为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将来签订劳动合同的依据。在这种说法中,“预约”指的是双方约定将来订立特定合同的行为,而“本约”则是指未来双方将要签订的劳动合同。就业协议的主要目的是确保未来双方能够签订劳动合同。(三)附条件的合同说。这一理论认为,就业协议是一种附带生效条件的合同,其生效条件是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以及用人单位接收毕业生。在这种观点中,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一定的条件,这些条件的成立与否将决定合同是否生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了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如果提供劳务的一方在劳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责任将由接受劳务的一方承担。如果接受劳务的一方承担了侵权责任,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如果提供劳务的一方在劳务过程中受到损害,责任将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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