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时工资加班费如何支付?

我在一家物业管理公司上班,由于工作是二十四小时制的。公司采用三班倒上班,每人每月计薪标准时数为176小时。超过部分在36小时以内的按1.5倍计加班费,36小时以外的计为存休。请问这种做法符合劳动法相关规定吗?另外,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周六日加班时应该按2倍计加班费的。而我上班的这家公司却全部是按1.5倍计算的。是否存在不合理?请各位精通人力资源管理及劳动法的高手给予解答,不甚感激!

1、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2、工作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

   æœˆå·¥èµ„÷21.75÷8×加班小时数×1.5倍;

   åŒä¼‘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21.75÷8×加班小时数×2倍;

   æ³•å®šèŠ‚假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21.75÷8×加班小时数×3倍。

 

  《劳动法》4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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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5-24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20-12-07
1.加班工资,按职工本人的实得工资的70%计算发放。随着我国工资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和企业工资分配自主权的落实,企业的工资形式、标准和发放都发生很大的变化,各企业的分配形式和标准均不相同。

为此,为了合理地计算职工的加班工资,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布后,我国基本抛弃了长期以来按标准工资计算的传统方法,一律实行按本人月工资作为计算的标准。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加班加点和在制度工作日内请病、事假等日工资的计算:在正常情况下的本人月实得工资的70%,除以每月制度工作天数。”

2.职工的实得工资是指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全部工资收入。 根据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工资是指企业根据国家的本市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即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全部工资收入”的规定,职工月实得工资应是公司支付给其的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全部工资收入。

所谓工资总额,国务院批准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进一步说明:“工资总额的计算原则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它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按国家规定列入计征奖金项目的还是未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按照国家上述规定,工资总额主要由下列六个方面组成:一是计时工资;二是计件工资;三是各种奖金;四是各类津贴和补贴;五是加班加点工资;六是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故职工的月实得工资应当是每月发放的岗位职务工资,加上考核工资,加上季度奖金的月平均数,再加上公司用各种形式发放的其它津贴和补贴。

3.加班工资的正确计算方式。根据国家上述规定,应当肯定公司劳资科关于“考核工资不列入计算 范围”、“津贴不算”等有关公司加班工资的说法和计算都是违反国家规定的,没有法律依据的。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全年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调整为20.92天和167.4小时,职工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按此进行折算”的规定,职工的日加班工资的正确计算方法应当是:月实得工资的70%除以20.92,再乘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加班工资标准,即正 常工作时间外加班加点的,乘以1.5;休息日加班的,乘以2;法定休假日的,乘以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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