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之员工老泡病假,公司怎么办

如题所述

如果员工请假病假,也就是“泡病假”的,,应该严肃处理:经常出现的一个情况是请假员工实际上没有生病,只是因为不想上班或与主管间的矛盾,通过医院的朋友开出病假单长期请病假,这种情况,人力资源要和员工、主管分别沟通,要了解因何种原因产生矛盾,然后要想办法化解这样的矛盾。企业在《劳动纪律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中应当明确:申请虚假病假属于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对情节严重、假期天数较长等情况,用人单位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公司的考勤制度应该规定员工请病假应该出示一定级别医院的病历本,而不是随便哪家医院都可以;如果员工串通医生开虚假病条,可责令该员工到公司指定的1,2家医院去看病,一旦核实上家医院是虚假信息 ,企业可按照严重违纪直接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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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11-26

员工只要想请假,肯定有你拒绝不了的理由,但是作为管理者来说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抑制(下文摘录自 公众号 零点讲法):

    依法制定完善的病假管理制度,完善病假管理制度是企业管理的基础,用人单位呢也可以在规章制度当中明确员工申请病假的时间,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审批的权限等程序性的要求,从制度和流程上严格控制劳动者的病假申请。

    除了这些规定之外呢,还可以附加一定的策略。比如说规定复诊陪同就医的规定,探望的规定,通过这些方式呢来增加员工伪造病假的一些难度,同时规定违反病假管理制度的一些后果。

    从薪酬角度着手,限制员工随意或者恶意泡病假。虽然按照法律规定,劳动者在病假期间,虽然没有向企业提供劳动,用人单位还是应当支付病假待遇,保证其基本的生活不受影响。

第2个回答  2018-05-23
1、关于医疗期的规定。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规定: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本案中李某的实际工作年限以及在公司的工作年限均在十年以上,因此,其医疗期可长达12个月。在医疗期内,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不能因劳动者请病假而解除劳动关系。
2、既然公司不能与李某解除劳动关系,那么公司是否可以要求李某必须提供北京市三甲医院的病假条与就诊记录呢?我们注意到,公司自李某入职至休假之前并未告知李某公司对休病假有何种规定,那么就视为没有规定,只要李某能提供真实的、正规医院的病假条,那么公司就应该批准李某的病假。
3、接下来一个问题是,公司是不是永远不能与李某解除劳动关系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所以,在本案中,公司只能等到李某的医疗期满后,视李某的病情而定。如果李某恢复了健康,那么公司和李某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果李某仍旧不能到岗工作,那么公司需要看李某是否能从事原工作,如果不能继续从事原工作,公司需要再另行给李某安排工作,如果李某仍不能从事新工作,这时公司有权与李某解除劳动关系,只不过在以此种情况解除劳动合同,一是需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二是需要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4、针对员工提供的病假条,公司可以向医院进行求证,如果员工提供的病假条是伪造的、虚假的,那么员工的行为属于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此时,公司可以结合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处理。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20-02-17
【医疗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病假工资】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九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病假日工资=最低工资标准×80%÷21.75天(月计薪天数)
【医疗补助费】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六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当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