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逼迫无偿加班,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

如题所述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85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加班费,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根据以上规定,劳动者有证据证明公司强迫加班的,可以选择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如单位未支付加班费的,可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执法监察部门举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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