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背书是指持票人为了转让票据权利或者为了将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在票据的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法律要求的事项并签章,然后把票据交付给被背书人的票据行为。
根据我国《票据法》第31条的规定,票据背书的连续是指票据上为转让票据权利而为的背书中,转让票据的背书人与受让票据的被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具有不间断性。
即在票据上作第一次背书的人应当是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自第二次背书起,每一次背书的背书人必须是上一次背书的被背书人,最后的持票人必须是最后一次背书的被背书人。
判断背书在形式上是否有效主要是针对背书人签章的合规性而言。如果背书人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相关形式要件的规定要求,那么根据《票据法》第29条的规定,该次背书因形式不具备而归于无效,背书为不连续。需要注意这样一种情况,即某次无效背书(签章)虽然与其前次或后次背书不具有衔接性,但无效背书的前次和后次背书相互衔接,比如前次背书的被背书人在背书人栏盖错章,而后在下一个背书人栏中补盖正确印章的,这种情况下背书依然应认定是连续的。由此可见,无效背书之所以影响背书的连续性,正是因为其不产生票据法上的票据转让的效力。在界定背书连续时,无需把无效背书考虑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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