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记载收款人的支票背书转让,被背书人是否享有票据权利

如题所述

不享有。
我国票据法规规定,我国目前的票据都是计名票据,就是在使用之前,必须记载收款人名称,没有收款人名称的支票,是不允许流通的。没有记载收款人名称的支票,被背书无法证明背书是连续的,背书不连续的,当然也就不能享有票据权利。认定背书是否连续,有两个形式要件,1.第一背书人一定是票据正面记载的收款人;2.后面的背书人一定是前一次的被背书人。只有符合以上两个要件,才能认定是背书是连续的。本题中,直接就不符合第一个要件,因为支票上没有记载收款人名称,所以可以认定背书不连续,背书不连续的票据,被背书人不享有票据权利。
《支付结算办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三十一条 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
前款所称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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