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法系和海洋法系的区别

如果在我国法律体系中:1:法律规定不能做的事情,如果你做了,是否犯法?2:法律规定能够做的事情,如果你做了,是否犯法?3:法律没有规定能不能做,但是你又做了,是否犯法?(好像和海洋法系有区别)
提问的原因:是对我国目前很多金融创新工具的出现,而我国公司法和证券法相对滞后。用了创新工具是否犯法?
谢谢指教

两者区别如下:

一、法系本质形式不同

大陆法系是指欧洲大陆上源于罗马法、以1804 年《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各国法律,所以大陆法系也称罗马法系或民法法系。1896 年,德国以《法国民法典》为蓝本,制定了《德国民法典》,该法典以后为一些国家所仿效,故大陆法系又称为罗马一德意志法系。

海洋法系亦称“普通法系”、“英国法系”、“判例法系”、“英美法系”。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指英国从11世纪起主要以源于日耳曼习惯法的普通法为基础,逐渐形成的一种独特的法律制度以及仿效英国的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

二、法系包含范围不同

属于大陆法系的除法国、德国两国外,还有奥地利、比利时、荷兰、意大利、瑞士、西班牙、明治维新后的日本以及亚、非、拉部分法语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而法国法是大陆法系的代表, 在世界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海洋法系包括美国、加拿大、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马来西亚、新加坡、澳大利亚、新西兰以及非洲的个别国家和地区。是西方国家中与大陆法系并列的历史悠久和影响较大的法系,注重法典的延续性,以传统、判例和习惯为判案依据。


扩展资料

大陆法系的基本特点:

1、在法律的历史渊源上,大陆法系是在罗马法的直接影响下发展起来的,大陆法系不仅继承了罗马法成文法典的传统,而且采纳了罗马法的体系、概念和术语。如《法国民法典》以《法学阶梯》为蓝本,《德国民法典》以《学说汇纂》为模式。

2、在法律形式上,大陆法系国家一般不存在判例法,对重要的部门法制定了法典,并辅之以单行法规,构成较为完整的成文法体系。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鼓吹的自然法思想和理性主义是大陆法系国家实行法典化的原因之一,

3、在法官的作用上,大陆法系要求法官遵从法律明文办理案件,没有立法权。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分工明确,强调制定法的权威,制定法的效力优先于其他法律渊源,而且将全部法律划分为公法和私法两类,法律体系完整,概念明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大陆法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海洋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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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1-21
大陆法系和海洋法系的主要区别有:
(1)法的渊源不同:大陆法系正式的法的渊源只是制定法,判例在法律上不被认为是具有正式意义上的渊源,法被理解为抽象规范;海洋法系制定法和判例法都是正式的法的渊源。
(2)法典编纂的不同:大陆法系一般采用法典形式;海洋法系往往是单行法律、法规。
(3)在适用法律的技术方面不同:在大陆法系,法官审理案件,首先考虑制定法如何规定,然后按照有关规定和案情作出判决;海洋法系的法官则首先考虑以前类似的判例,将本案的事实与以前的案件事实比较后概括出可以适用于本案的法律规则。

(4)法的分类不同:大陆法系基本分类是公法和私法,私法主要指民法和商法,公法主要指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程序法,进入20世纪后又出现了社会法、经济法、劳动法等公私法两种成分的法;海洋法系基本分类是普通法和衡平法,无公法和私法的之分,普通法是在普通法院判决基础上形成的全国适用的法律。衡平法是由大法官法院的申诉案件的判例形成的。
(5)诉讼程序和判决程式不同:大陆法系一般采用审理方式,以法官为中心,奉行干涉主义;海洋法系采用对抗制,实行当事人主义,法官充当消极的、中立的角色。

基于以上理由:大陆法系采用的是列举制,明确规定什么能做或不能做。列举能做的,做了就没事,没列举的,就是法律的漏洞。要看制度修复程度了,依据法不既往,应该没事;列举不能做的,就不要做;做了就犯法,除非更改法律,没列举的,按照法无禁止则允许,一概不犯法。
所以
问题1:在大陆法系中,你做了就犯法;在海洋法系中,由于衡平法的存在,或许就不会犯法,而且会对以后的审理产生影响。
问题2:基本上都不会犯法。
问题三:大陆法系应该不犯法,或者说法律有漏洞无法制裁你;海洋法系,就要看衡平法和以往类似的判例了。那就不好说了。

对于你的金融创新工具,我个人建议:在不触犯他人和社会的利益下,可以使用,不犯法,但要谨慎,不要过分张扬,否则就会物极必反,早几年“安利”就是例子,直销开始是允许的,后来变味了,成立非法集资的代名词了,就被法律禁止了。近几年,更改了法律,直销又被允许了,但有很严格的条件。在右,一定要关注法律的变化,不要违规。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06-07-31
首先声明我不是法律人士,所以我不能作为标准答案,但是我还是相信我对于这些问题的判断的~~~

1 违法,规定了还做,我也没话说了;

2 不违法,不过希望你自定义的这件事情和法律条文上的这件事情指的是同一样东西,否则产生了二义性,结果就不好判断咯。另外有句话叫“法无明文可以行”说的就是无法可依的情况。不过如果做了什么现行法律上空白的坏事,定不定罪我就不是很清楚了。虽然当时应该是无罪,但是记得好像有什么法律追溯期的,可能今天不违法的事情,回过头来还是要判你的;

3 还是同样一句话,“法无明文可以行”,怕就怕你咬文嚼字的水平不如法院,检察院:)

我个人觉得,在不涉及到非法侵占商业机密的情况下,使用新技术改善投资人的投资决策支持平台的运行水平应该是件好事,怕就怕好心做了坏事,被人利用,我国现行的证券机制还不够完善,搞不好你的软件太神了会说你操盘哦~~:)
第3个回答  2019-12-21
大陆法系和海洋法系,最大的区别在于,丛林法则。
第4个回答  2020-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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