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分】关于研发费用的范围那些费用可以免税的有实际经验的会计来

不用给我查百科了我这里自己查好了

(一)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二)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三)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
(四)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五)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设备调整及检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
(六)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
(七)通过外包、合作研发等方式,委托其他单位、个人或者与之合作进行研发而支付的费用。
(八)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

有经验的会计告诉我那些可以计入研发费用免税的。举一个例子告诉我如果不计入会损失几十万。今天去应聘一个主管是这么和我说的但是我不信,我想出100分在这里求知识让真正有经验懂的人告诉我,到底什么费用可以计算入研发费用可以免税避免损失几十万这样的案例细节,注意了案例细节结合要求回答,不按要求回答的无建设性参考价值的不得分(比如是些废话陈词滥调)

PS:灌水刷分者自重我检举率百分75以上。不学无术字打不满两行者谢绝回答。脑C进来说不知道进来发泄者视同灌水处理
首先感谢您的详细回答
1我应聘的那公司是制作医疗器械的,地址位于厦门市海沧区(不知道该区是否有特别开发区的优惠税收政策)1

2关于您说的两个文件

3、应当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
4、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必须是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的八项费用支出。

能否告诉我这两个文件在哪里可以查看到具体内容呢地址给我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八项费用支出我要知道具体细节才能判断对不。

PS:至于该公司财务核算健全不健全应聘主管靠我职工薪酬要核算什么内容我不太明白这提问的意思是想问我职工的工资由哪几部分组成?底薪加津贴加加班工资?还是按科目说?当时我回答说贵公司能按会计法劳动法核算职工薪酬的话那应该算的上非常正规的公司

lin850214 - 助理 二级 你有会计工作特别是进出口涉外的可以介绍给我,还有我没有说我是海沧的。我现在失业中迫切需要一个有事务经验特别是进出口的哥们指导下如果你不吝赐教的话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108171712.html去这里回答吧

  首先,我要告诉您科研费用不是直接免税,而是应纳税所得的加计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第四条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因此,根据以上税收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贵公司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应当属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2、研究开发活动应当是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3、应当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
  4、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必须是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的八项费用支出。

  举例说明,某企业2008年利润总额500万元(不考虑其他因素)。当年发生企业研究开发费用200万元,其中,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在“管理费用”列支60万元;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在“无形资产”科目列支140万元。计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加计扣除额=60*50%+140*150%=30+240=27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500-270=230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230*25%=57.5万元。
  与加计扣除前相比较,通过加计扣除后获得税收优惠为500*25%-57.5=67.5万元。

  值得说明的是:如果通过加计扣除后形成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这一点,新法与原《条例》规定相比较,显得更加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文件规定:
  八、关于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形成的亏损的处理�
  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09-08-07
税收优惠简述
l 符合《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的
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
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l 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
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税收优惠对象
l 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l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
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
可加计扣除
研究开发费用
l 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
资料翻译费;
l 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l 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l 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l 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l 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l 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l 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报送资料
企业申请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如下资料:
l 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l 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l 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l 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l 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l 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注意事项
l 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由委托方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
扣除;如果受托方不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该委托开发项目
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l 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对研发费用和
生产经营费用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l 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
料不齐全的,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l 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如果不提供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协议或合同,
研究开发费不得加计扣除;
l 因此,企业应在平时重视收集、整理与该研究开发项目有关的资料,以便在年度汇算
清缴所得税申报时能够准确地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