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提前30天解除合同,合理不??

我在公司做了二年.公司已经答应给二个月补偿金.并且已经提前30天通知我了.在这期间我还要在公司继续工作.像这种情况N+1 就只给N 不用给+1的补偿金了吗??
再问下.补偿金是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比如 实开工资是1000元(扣完保险后)个人交保险100元.公司交300元.补偿金应该怎么算呢??

广东胡律师:

公司的理由合理合法,另外+1是在未提前1个月通知你才支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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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9-06-23
提前30天,就是补偿你这一个月的工资.....提前的话,是合理的
第2个回答  2009-06-23
工作两年,需要给两年的补偿金。提前1个月通知时合理的,这个期间你继续在公司工作,公司还要给你1个月工资。所以,公司一共要给你3个月的工资,两个月的补偿金和最后一个月的工资。
法律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4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3个回答  2009-06-23
如果公司没有任何理由而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则需要向你支付2N的赔偿金,而不是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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