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法关于加班调休假和年假处理办法

我们公司据说根据新劳动法规定:
调休假:周一至周五8小时以外加班算白家,只有双休日才按小时数算调休假。
年假:每年7天,按照合同签订日期后的一年内有效,过期作废,无任何补偿或累计。

最近公司新出台一个规定:
依据劳动法44条规定,未休完的调休假24小时(3天)以上的支付200元工资报酬,共计1921元;不满24小时(含)的转入下一年累计,有效期按照自然年。
但只字未提年假,去年我还有6.5天的年假,快到期前因为项目繁忙走不开,特找副总,承诺累计下一年去,但现在看话未兑现。
请问,新劳动法是否有规定年假未休部分有什么补偿措施?谢谢~

休息日上班的可优先调休,不能调休的支付二倍加班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扩展资料:

1、调休假

法定节假日不可调休。

员工在休息日确因工作需要,经部门长批准而进行的加班,可以享受因加班而产生的调休假。

员工享受调休假时,应充分考虑本部门的工作安排,并提前一周向上司递交申请,安排好交接工作,经部门长同意并签字后方可享受。

员工享受调休假时,应在调休申请单后附有总经理批准的加班申请单。在人事总务部办理调休手续时,须出示本部门部门长批准的调休申请单,否则不予调休。

调休假期内,只有薪资,没有福利。薪资标准为员工本人的日标准工资。日标准工资计算办法为:日标准工资=月基本工资/21(计算方法以下皆同)。

调休假可以累计,但仅限当月有效,调休天数不得大于加班天数,原则上不得超过3天。超过3天按事假处理。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调休时,应充分做好工作安排,责任到人,因工作安排不当出现的问题,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同时部门长附有连带责任。

2、年度有薪休假

根据公司员工工作守则第4章第55条规定,“公司对于正式员工在本公司连续工作1年,且工作日的出勤率为98%以上的员工,从第2年起给予3天的有薪休假。此后,工龄每增加1年,有薪休假天数增加1天,但最高不得超过10天。”,公司对符合条件的员工给予享受年度有薪休假。

员工享受年度有薪休假时,必须考虑所在部门客户的需求及本部门的工作安排,提前一周向上司递交申请,经上司批准同意后方可享受。但同时,“公司为确保工作不受影响,有权对员工申请的年度有薪休假的使用时间进行前后调整或对员工申请的休假天数进行若干分段。

年度有薪休假只能在下一年度使用,对同一年度内的事假、病假,优先用年度有薪休假替换。未使用的年度有薪休假不得跨年度累计。

员工享受年度有薪休假时,遇到国家法定节假日时可顺延。

对于当年应休未休的,公司以工资的形式支付给员工,标准按其本人日标准工资的2倍计算。日标准工资计算办法为:日标准工资=月基本工资/21。

公务员、财政拔款事业单位人员、军人、勤工俭学的大学生、退休后返聘人员等不属于《劳动法》关于加班工资规定的范畴。个人所在的岗位也是如此。而企业、个体工商户、机关事业团体,以及事业单位内非财政供养并建立了劳动合同的职工,例如医院内签订劳动合同的保洁员等,应该按劳动法规定享有加班工资。

3、探亲假

员工休探亲假,应提前一周填写申请单,安排好交接工作,由部门长签署意见,经总经理签字同意后,到人事总务部办理相关手续。休假结束后,本人持有关票据送交人事总务部审核,经审核合格后到财务部办理报销手续。

公司所在地以外省市的员工的探亲假,应探未探的,其探亲假期的工资按其本人日标准工资在年终发放给其本人。

但公司为确保工作不受影响,有权对员工申请的探亲假休假的使用时间进行调整。

员工享受休假时,应包含节假日,即遇到国家法定节假日不顺延。

病伤假期工资的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修正草案》第十六条:

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者,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款的规定,应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按下列标准支付病伤假期工资:

本企业工龄不满2年者,为本人工资60%;已满2年不满4年者,为本人工资70%;已满4年不满6年者,为本人工资80%;已满6年不满8年者,为本人工资90%;已满8年及8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100%。

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第59条规定: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劳部发〔1995〕187号)

对于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规定》的有关条款。

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企业应当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以便安排劳动者休息。其工资由企业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制度和工资分配办法,根据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和完成劳动定额情况计发。

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中秋节

(五)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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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26
劳动法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按照以上条款,你公司出台的规定不合法,签订的合同关于年假的条款无效。要么休假,要么支付几倍的工资,这是法律赋予的不容侵犯的劳动权利。可以先向你公司说明,无果可向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或者去法院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21-01-27
第3个回答  2009-07-20
你好 现在并没有出台新劳动法 我们现在适用的劳动法仍旧是1995年的劳动法 如果你说的是劳动合同法 上面并没有年假的相关规定 现在休假规定是根据国务院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因此 你可以向你的主管主张3倍的劳动报酬
希望可以帮到你
第4个回答  2020-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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