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是针对核算不健全或者取得的入账凭据不规范、合法,没法正确核算购进及费用等。税务机关认定需要采取核定的企业进行的一种管理方式。企业所得税核定有两种方法:一是定额,二是定率。定率是核定应税所得率(即:应纳企业所得税额=营业收入总额*核定应税所得率*所得税率25%)。而这个征收率是个幅度区间,建筑业在8%—20%这个区间,但是年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不采用核定征收。具体规定:国税发〔2008〕30号)的规定,纳税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七)除此之外,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1、连续三年亏损无正当理由、且财务核算存在较多问题的;2、上年查实账外收入占年度总收入的10%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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