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同公司签订出国工作培训协议,若离职时是否需要支付赔偿费用。

本人于2011年7月同现公司签订5年的劳动合同。2011年12月被公司派驻国外工作,出国前签订了一份培训协议,内容包括往返机票,每月的食宿、补助等费用(协议上规定的是6个月,实际本人在外工作了5个月),总计11万元,约定自2012年5月起需在公司工作满3年,否则按未满时间赔偿公司相关费用。
我现在想知道的是该协议是否属于合法有效的培训协议,因为我出国是去工作,期间未接受任何专业培训。公司能否以此协议要求我进行赔偿。
希望得到您的回复。

根据法律,如果是内部学习新机械操作之类的话,该协议应该算合法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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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一)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二)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五)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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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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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供参考,请找当地律师追问

你好,公司派我出国是去工作,期间没有任何有关专业技术的培训,本人是翻译,与技术无关,在没有实际培训行为发生的情况下,我还要支付公司赔偿金吗?谢谢。

追答

翻译就不用说了,公司是拿不出发票证明培训过你的……依靠该协议要求你支付违约金无任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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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12-27
劳动合同法的服务期条款规定的是很严的,必须要附有第三方培训机构开具的培训费用发票才能和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公司给楼主的所有发票都是食宿和补助,与培训无关,我初步判断这个违约金条款是无效的。

楼主可以签约,心里知道那条款无效、公司无法找你要违约金就可以了。

参考劳动合同法22条
第2个回答  2013-01-07
这要看你办理的公司是否有资质
第3个回答  2015-09-23
  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培训协议,并且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技术培训,并且用人单位能提供培训期间所花费费用的发票,劳动者辞职的,用人单位是可以要求劳动者进行一定赔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4个回答  2012-12-27
公司要求违法

参考资料:www.shljlawy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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