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上岗,公司与员工签订三年的劳动合同,公司以劳动局会不定时抽查为由,拒绝给予员工合同,说可以随时复印两份之外的第三份给予员工,这个合法吗?如果违法,在没有足够的证据之前怎么保护自己的利益呢?
用人单位的做法确实违法,劳动合同因该一式两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什么叫“劳动局会不定时抽查”,简直鬼扯,既然要抽查也是查公司,让公司拿出自己家的那一份啊,凭什么让拿出劳动者的一份。
在没有足够的证据之前怎么保护自己的利益呢?你只需证明你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即可,符合以下条件都可作为证据。
1.应聘登记表、入职登记表、录用通知书、面试通知短信等。
2.工作服、出入证、厂牌、工作证、技术认定证书、专业证书年检记录等能够证明职务身份的证件。
3.工资单、工资收入证明(需会计人员签名)、社会保险记录单、企业年金单、住房公积金单或其他工资发放记录等(工资发放为现金可忽略)。
4.打卡记录、考勤记录、加班通知等。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
6.发表有自己作品的公司内部刊物、或者公司网站有关自己事迹的报道。
7.工作记录单、本人代表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销售合同,客户业务记录等。
8.由公司签字的岗位职责说明书、薪资确认书、调岗通知书、解除通知等。
9.公司或者公司工会发出的本人的荣誉证书、奖状、惩罚通知单、工会会员证。
10.工作中来往邮件、QQ聊天记录、微信记录、工作安排短信记录等。
11.与公司领导谈话、工作情况的录音、录像。
12.财务借款单、报销凭证等。
13.因交通事故引发的工伤,交警部门调查询问的笔录。
14.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登记、询问调查笔录等。
15.信用卡账单邮寄地址为单位。
复印出的第三份具有法律效益吗
追答复印件只有参考性,只能作为证据的参考,其证据的充分性远低于原件,除非重新加盖用人单位公章和劳动者签字或盖章。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首先,明确此做法是违法的。 《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 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用人单位存在不给劳动者持有劳动合同的行为,劳动监察部门可以责令改正,至于赔偿责任,实务中基本上难以用得上,主要是不给劳动者持有劳动合同并不一定会给劳动者造成实质损害,劳动者也难以举证证明损失的存在。 所以,该公司的做法是属于违法行为,如果该员工对公司的决定不服,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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