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辩总结陈词 法律辩论赛 关于抢劫罪

被告人常向容因发现其丈夫杜奎静与云海蓝天歌厅经理严秀芝有不正当关系,与杜奎静经常吵架并闹离婚,曾经因为与严秀芝发生争执而到当地派出所解决,2008年4月17日11时许,常向容带着找来的两名亲戚共同来到严秀芝住处,严秀芝不在家,三人进家后先是将独自在家的严秀芝的哥哥严中华进行捆绑,然后在严家翻箱倒柜,将常向容的丈夫为严秀芝购买的TCL手机一部、18K金戒指一枚、天王牌手表一块及衣物等拿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共计3100余元。据常向容辩称:其拿走上述物品的目的是为了收集证据,与杜静奎离婚。
控方:常向容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辩方:常向容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

首先,我们分析一下抢劫罪。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去公私财物的行为。客体是财务,本案中为价值3100余元的财务。客观方面是暴力行为,将严某进行捆绑,使其无法反抗。主体为完全行为能力人。而且主观方面也是故意侵犯他人的财产的。
其次,对于容某的辩解完全不成立。容某及其亲戚没有搜查的权利,容某既不是公务人员,也没有在执行公务。其行为违法。而且,3100元财务不管是不是她的丈夫送的,都已经是严某的财务了。追问

但我是辩方啊,我说的是不构成抢劫罪。要怎么样的思路啊

追答

你要是想为容某辩护的话,就只能从公序良俗方面来,其丈夫与严某的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如果容某的丈夫在婚姻未解除的情况下语严某共同居住或者以夫妻名义出席公共场合,重婚罪也是可能,对于自己的丈夫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予违背公序良俗或者重婚者的赠予是无效的,那么到别人家那回自己的财务室是不构成抢劫罪的。因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最多非法侵入住宅罪。
抢劫赌资、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的,以抢劫罪定罪,但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的,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罚。如果能证明对方取得该财务等行为为非法取得,就更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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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12-15
  常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威胁方法公然劫取他人财产的行为。抢劫罪从主观上论是出自故意,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作为追求。常不具有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可从两方面论证。一是常与二亲戚到严家的目的不是以非法占有严的财产为目的,是搜集严与杜之间不正当关系的证据,以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二是常等三人所拿之物均系杜私下购买赠送与严的贵重物品,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二人所获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杜为严购物的花费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常拥有一半的份额,杜未经常同意擅自处分给与其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严,其行为有违公序良俗原则,属于无效民事行为,以此而论,常三人所拿之物严无合法物权,应属于常、杜二人的婚后夫妻共同财产,二人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同时,因杜的过错,按照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常有权要求杜赔偿,离婚时杜应少分或不分财产。综上所述,常既无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也无以暴力、胁迫的手段劫取他人财产的行为,不具备抢劫罪的犯罪构成,常不构成犯罪。
第2个回答  2012-12-15
你就不怕对手给你出一个有漏洞的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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