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常向容因发现其丈夫杜奎静与云海蓝天歌厅经理严秀芝有不正当关系,与杜奎静经常吵架并闹离婚,曾经因为与严秀芝发生争执而到当地派出所解决,2008年4月17日11时许,常向容带着找来的两名亲戚共同来到严秀芝住处,严秀芝不在家,三人进家后先是将独自在家的严秀芝的哥哥严中华进行捆绑,然后在严家翻箱倒柜,将常向容的丈夫为严秀芝购买的TCL手机一部、18K金戒指一枚、天王牌手表一块及衣物等拿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共计3100余元。据常向容辩称:其拿走上述物品的目的是为了收集证据,与杜静奎离婚。
控方:常向容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辩方:常向容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
但我是辩方啊,我说的是不构成抢劫罪。要怎么样的思路啊
追答你要是想为容某辩护的话,就只能从公序良俗方面来,其丈夫与严某的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如果容某的丈夫在婚姻未解除的情况下语严某共同居住或者以夫妻名义出席公共场合,重婚罪也是可能,对于自己的丈夫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予违背公序良俗或者重婚者的赠予是无效的,那么到别人家那回自己的财务室是不构成抢劫罪的。因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最多非法侵入住宅罪。
抢劫赌资、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的,以抢劫罪定罪,但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的,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罚。如果能证明对方取得该财务等行为为非法取得,就更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