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我公司(房地产)股东进行个人贷款,银行放款后款项转入公司户,此笔贷款每月利息支出能否在公司财务费用中列支。网上查资料得知:
对于企业向个人借款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按照国税函(2009)777号文的规定处理。即:
一、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不知是否适用?
1、可否以股东向银行支付此笔贷款利息的单据作入账凭证。
2、如果需要公司与股东的借款合同,那么同时也要个人所得发票?扣除20%的个人所得?能不能以上述支付银行利息单据抵扣。
老师你好!第二条不理解,如果答案1成立,就不需要股东与公司之间签合同开发票,也就不存在对冲,只需要把答案1的手续办妥,用股东个人还息票据做财务费用即可?
追答账务处理要分两笔,但不是说一定要有货币。
股东支付银行利息
借:财务费用—利息支出
贷:其他应付款—垫付利息
银行利息报销(实际支付)
借:其他应付款—垫付利息
贷:银行存款 等
因为银行贷款是个人名义,这笔业实际有两个环节:1)利息支付应该由个人完成;2)然后再到公司报销。
原始凭证用你说的那些,加上“利息支付说明”。
谢谢
追答不客气 ;-)
来自:求助得到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