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9日与公司签订了三年劳动合同,从2011/4/19到2014/4/19,合同中没有关于试用期的条款。到 8月1号通知我3个月试用期未过,要在8月5日前交接工作,办理离职手续。请问合同中没有关于试用期的条款,那么还有试用期一说么?
另外到目前为止,只发了4月、5月的工资,6、7月的工资至今未发。(合同中说明每月15号发放上个月的工资)
请问我要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能够得到多少补偿?拜谢了!
还有,还有一个问题:8月1号通知解聘,要求5号办理离职手续,没有提前30天通知,那是否要补偿代通金?劳烦各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