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育儿假是强制执行吗

如题所述

上海育儿假是强制执行。
上海市的育儿假是强制执行的,企业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女性职工提供育儿假,并支付相应的工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女性职工在生育后享有产假、哺乳期假和陪护假等多种假期,其中产假是强制性的,其它假期是选择性的。具体来说,女性职工在生育后,享有14周的产假,其中分别为正常产假和剩余产假;同时,在产假结束后,女性职工可以再享有1小时/天的哺乳期假,最长不超过1年;此外,女性职工的配偶还可以享有3天的陪护假。在享受这些假期期间,女性职工的工资待遇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支付。如果雇主拒绝为符合条件的女性职工提供育儿假或者支付相应的工资,女性职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提起劳动仲裁或者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申请育儿假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规定的工作年限:女性职工需要在所在单位工作1年以上,才能享受产假和哺乳期假。在享受育儿假期间,女性职工的劳动关系不会因此而中断;
2、产假条件:女性职工在生育后,享有14周的产假,其中分别为正常产假和剩余产假。具体条件包括:经婚姻和家庭计划部门核定的夫妻双方均无子女;或者已生育1个子女且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或者已生育2个及以上子女且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3、哺乳期假条件:女性职工在产假结束后,可以享有1小时/天的哺乳期假,最长不超过1年。同时,女性职工需要提供医院出具的哺乳证明;
4、陪护假条件:女性职工的配偶可以享有3天的陪护假,但是需要提供医院出具的陪护证明。
申请育儿假的流程如下:
1、提交申请:女性职工需要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申请应当提前告知单位,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申请材料;
2、提供申请材料:女性职工需要向单位提供相关的申请材料,包括产假申请表、医院出具的产检证明、医院出具的哺乳证明或者陪护证明等;
3、协商确定假期:单位应当与女性职工协商确定产假、哺乳期假和陪护假的具体时间。在协商过程中,女性职工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提出具体要求;
4、假期开始:女性职工在经单位批准后,可以开始享受育儿假期。在假期中,女性职工可以根据需要请假或者调整假期,但是需要提前告知单位;
5、工资支付: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为女性职工在育儿假期间支付相应的工资待遇。具体的工资待遇计算方法和标准,可以参考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上海市的育儿假是强制执行的,企业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女性职工提供育儿假,并支付相应的工资。女性职工需要符合工作年限和产假、哺乳期假、陪护假等条件,才能够申请育儿假。具体条件可能因地区和不同单位而异。如果女性职工符合条件,可以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为其提供育儿假。
【法律依据】: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
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七天。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六十天,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十天。生育假享受产假同等待遇,配偶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在其子女年满三周岁之前,双方每年可以享受育儿假各五天。育儿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鼓励用人单位采取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措施,支持家庭生育、养育。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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