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道税法题。。

  【例题·计算题】实木地板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12月末盘库时发现因管理不善,上月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国内原木被盗400立方米。该原木购自林场,损失金额29.7万元(其中运输费2.7万元)。

  要求:进行12月份的税务处理
『正确答案』进项税额转出=(29.7-2.7) ÷(1-13%)×13%+2.7×11%=4.33(万元)
为什么 这道题需要除以(1-13%),其他的题 都是用成本直接乘以税率啊。。

这里因为原木被盗,属于存货的非正常损失,需要转出已经计提或抵扣的进项税。
所以就是算原来已经计提的进项税金额。
这里的运输费适用11%的增值税税率,说明是营改增之后的运输单位提供的运输服务,原来计提进项的时候就是根据运输发票金额乘以税率,即2.7*11%
而从林场直接购入原木,属于购入免税农产品,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可以按照“买价*13%”的金额进行抵扣。所以原来抵扣的进项税额就是 =购买原木的发票金额*13%
但是做账的时候被抵扣部分不进入原木成本,所以做分录的时候是:
借:原材料 发票金额-发票金额*13%=29.7-2.7万
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进行) 发票金额*13%(这是需要转出的部分)
贷:银行存款 发票金额
所以根据29.7-2.7万是扣除进项税后的入账成本,计算增值税进项,这个解方程就很简单了吧!追问

那为什么 其他的 不需要除以 1减去税率呢?

追答

其他的是指什么?
不是免税的,入账价值就是计提增值税的基础,直接用入账价值做增值税进项转出就行了。而这里的免税农产品,因为计提增值税的基础并不是入账价值,而是入账价值加上增值税,所以做反向转出的时候,要除以1-13%来还原成计税基础,懂了吗?

追问

明白了 谢谢!我再问一个问题 除了免税农产品以外 还有需要这么做的吗?您解释的很细。。再次感谢。。

追答

统一回答就是:
凡是计提增值税的时候不是用额入账价值作计税基础的,就类似这个操作。
比如: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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