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50人员和事业单位签订的合同属于公益性岗位合同吗?是否得到劳动法保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请问以上说的公益性岗位合同是否适合所有劳动法规定的条例,还是除了以上两点除非都适用?4050人员和事业单位签订的合同属于公益性岗位合同吗?是否得到劳动法保障?

  一般公益性岗位合同是不受劳动法保护的,其他的劳动法都应该适用, 不论什么性质的岗位都是劳动合同的范畴,应该得到劳动法的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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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1-05
你这里所说的4050人员和事业单位签订的合同属于公益性岗位合同可以说是不正确的,现阶段在全国各地区为了稳定就业形势、加强社区及服务性事业单位的服务职能而由政府出资购买岗位(这个岗位就是你现在所说的公益性岗位,也是政府所说的以钱养事岗位),这些岗位所签订的合同也属于劳动合同的范畴,所以也能得到所有劳动法律法规的保障和保护。
第2个回答  2011-01-06
除以下两点是适用的,根据2008年9月18日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规定以及支付补偿的规定。
第3个回答  2011-01-04
除了你提到的其他的劳动法都应该适用, 不论什么性质的岗位都是劳动合同的范畴,应该得到劳动法的保障.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4个回答  2011-01-03
劳动合同法没有把公益性合同排除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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